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西府告〔2024〕76号
征收人:阳西县人民政府,地址:阳西县城广场路4号。
被征收人: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关崇周,地址: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委会。
因“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批准,阳西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29日发布《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西府告〔2024〕51号),决定对阳西县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东村经济合作社、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16.9960公顷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阳西县人民政府委托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开展具体征收补偿工作。
因被征收集体一直未能与阳西县溪头镇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现对被征收集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集体位于溪头镇新丰村委会东村村,四至为东至斗门涵、南至东红村水田、西至与东红村交界、北至沙屋村㙟仔基围,耕地面积合计2086.20平方米的土地实施征收(详见附件1),并按照《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其他安置形式。留用地补偿另行安排。
二、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规定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集体的耕地土地补偿款70409.25元,安置补助费70409.25元,以上合计金额140818.5元(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将一次性支付到被征收集体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西溪头支行,账号:44557301040002239)。
三、被征收集体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移交被征收的土地。
被征收集体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如被征收集体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交出土地的,本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新丰村委会集体地征地红线图.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