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西府告〔2024〕51号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于2024年7月12日同意我县征收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6.9960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土地0.8908公顷,合计土地面积17.8868公顷,作为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沙屋经济合作社2.0866公顷,溪头镇新丰村东红、东村经济合作社1.4804公顷,溪头镇新丰村东红经济合作社1.2650公顷,溪头镇新丰村沙屋经济合作社12.1640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4〕1号)执行。溪头镇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7.50万元/公顷(其中园地51.98万元/公顷、林地30.68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7.5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7.00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2022年修订)〉的通知》(西府〔2022〕4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溪头镇新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该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自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七、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阳江港海陵湾港区丰头作业区F3#—F5#泊位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授)〔2024〕159号).pdf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