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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西府告〔2024〕53号

发布日期:2024-08-02 12:32:45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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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九十九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阳西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森林公园、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

  阳西县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9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节日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森林高火险期。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森林高火险期,由县政府另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森林防火禁火的规定

  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实施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四、违法违规用火处罚规定

  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违法违规用火,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电话0662—5550611)或者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报警。

  五、本通告由阳西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西府告〔2017〕9号)已失效。

  特此通告。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4〕6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林业局关于《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