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的通告 西府告〔2024〕27号
《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八十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阳西县溪头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经济发展,加强渔港监督管理,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港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溪头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阳西县农业农村局为溪头渔港管理的主管部门,阳西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为溪头渔港的监督管理机关,阳西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溪头中队为派驻溪头渔港的监督管理机关,溪头镇人民政府为溪头渔港的经营管理主体。
涉及渔港管理的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溪头镇人民政府负责溪头渔港事务管理工作,包括水域综合管理、陆域(含码头)经营、环境卫生、渔港设施维护管理和渔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等。
阳西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港区域内的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阳西县公安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社会治安及出海渔船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船舶通航及港口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阳西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渔港区域内的消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生产经营秩序管理工作。
阳西县发改部门协助办理渔港区域内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申请及年审工作、负责渔港区域内的电力监管工作。
阳西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阳西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渔港区域内港容港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
阳西县交通运输、海事部门配合做好渔港区域内的非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阳西县生态环境、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港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渔港概况
第四条 溪头渔港位于阳西县溪头镇溪头渔委会附近,中心位置为北坐标:2393116.232,东坐标37580976.649(经纬度:111°46′55.92″E,21°37′50.628″N)。
本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
(一)水域范围
外港区:溪头渔港南边往西连线至散头咀一带水域,具体位置如港界图所示。
内港区:溪头渔港南边往西连线至新港路护岸边一带水域,具体位置如港界图所示。
(二)陆域范围按港界图确定。
第五条 航道自港池起至散头嘴马尾州,共3海里,宽度由最低潮线向两侧延伸100米。
第六条 本渔港锚地划分为大中型渔船、小型渔船锚地。
第七条 作业区划分:
渔货渔需品装卸区:渔业专用码头。
供油区:加油站、加油船舶、油库码头。
供冰、供水:冰厂码头、渔业专用码头。
第三章 渔港经营
第八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溪头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渔港经营活动。
第九条 渔港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的管理,负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从事渔港经营活动的组织、个人及船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工作,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渔港经营主体应当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承担渔港日常维护,并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经营票据。
第十二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核定功能使用渔港设施,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并保证渔港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从事危险品作业的,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并取得批准,在核定范围和时间内开展作业。
第四章 渔港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阳西县农业农村局作为溪头渔港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渔港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五条 溪头镇人民政府制定渔港防台风预案,细化遇强台风港内停泊的船上人员转移上岸预案。防台风期间,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按防台风预案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防台风期间,业主、经营者、施工单位等应服从三防部门的指挥调度;进港避风的渔业船舶、非渔业船舶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的泊位有序停泊;在发布防台风相应警报后,港区内停止装卸货、运输及交易活动。
第十七条 港内发生火灾、沉船、碰撞等应急情况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第十八条 溪头渔港的消防工作纳入属地消防责任制范围;溪头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渔港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建消防管理网络;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将渔港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范围。从事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溪头镇人民政府和阳西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船舶在渔港停泊期间必须留足值班人员,发生突发事件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发出呼叫信号,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接到相关指令的相关部门、单位和船舶应当服从统一指挥,积极配合救助行动。
第二十条 渔船在港停泊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渔船停泊区域进行电气焊等危害渔港及船舶安全的相关作业,应当遵守用电相关规范,做到规范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岸电。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安全航行、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渔港内石油供应站、点、车辆、船舶等供油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严禁在渔港区域从事非法加油活动。
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进入渔港水域。
第二十四条 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第二十五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第二十六条 爱护渔港助航、消防等各种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消防、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在渔港区域内擅自设置有碍安全的标志,不得建造影响安全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渔港秩序。不得从事水上娱乐等妨碍渔港安全的相关活动,严禁从事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与渔港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保障渔港设施、码头、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对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章 渔港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对渔港水域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在渔港区域范围外从事工程建设等活动可能导致港区淤积、水文变化或者危及渔港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条 严禁向港区内倾倒生活、生产、建筑垃圾,禁止排放废弃物、油类和油性混合物及其他污水等有害物质。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渔港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禁止在渔港内弃置废旧船舶。
船舶垃圾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处理,不得排入本港水域。
渔船修造等可能产生污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设置污物围栏等防护措施,及时清理,防止污物进入渔港水域。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证无照加油站、点、车、船在渔港范围内从事非法加油活动。加油时发生跑、冒、滴、漏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清除。
第三十二条 应爱护渔港绿化及其他设施,严禁损毁渔港绿化设施,严禁在渔港边乱堆乱放杂物或违法搭建。
第三十三条 渔港水域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交通运输、渔港监督管理、海警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渔业船舶进出渔港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前或离港前,主动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第三十五条 船舶在渔港内航行、作业、停泊,必须按顺序进行,严禁船舶追越、争档抢位和在航道内锚泊。公务船在执行应急任务时有优先通行权。
第三十六条 在防台风紧急避险情况下,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根据规定向公安、海事、渔业等相关部门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管理,各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有关手续未办结的;
(四)渔港监督机关认为有妨碍或者可能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五)违反本港章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由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渔船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通知卫生防疫、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港章的,由各职能部门按其性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港章解释权属阳西县农业农村局。
第四十三条 本港章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港章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溪头渔港港章(试行)》(西府布〔198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