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阳西县马村渔港港章》的通告 西府告〔2024〕28号
《阳西县马村渔港港章》业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八十七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6日
阳西县马村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安全,维护渔港秩序,保护渔港环境,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马村渔港范围内的船舶及从事渔港管理、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渔港属国家所有。渔港设施谁投资谁受益。但必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阳西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马村渔港的主管部门,阳西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溪头中队是马村渔港实施监督管理的常设机关。
第二章 渔港区域
第五条 马村渔港范围包括水域范围(包括通港航道、港外锚地、避风塘)和陆域范围(包括岸线、码头、装卸作业区、仓库、堆场、水产品交易市场、船厂、沿港道路以及为渔港功能所需的后勤设施用地)。具体详见港界图。
第三章 港区管理
第六条 船舶进入渔港,必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指挥,按规定的水域和泊位停泊并显示号灯、号型。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显示号灯和号型,注意避让,以安全航速航行。
第八条 凡会妨碍航行和停泊安全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应按要求设立标志,以策安全。
第九条 对影响港区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沉没物、漂流物,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在主管机关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并对污染区域海水水质进行检测。否则,主管机关可强制打捞清除及检测污染区域海水水质,全部费用由所有人、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渔港进行整治、开发利用、水上水下施工、使用岸线等,须报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方能施工或作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在渔港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不得燃放爆竹。如果确实需要明火作业的要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做好现场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禁止在渔港港池、锚地、航道、避风塘等水域从事捕捞作业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从事渔港交通运输的渔业辅助船艇,必须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严禁超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实施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失的,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水域进行船舶试航、练习驾驶和游泳。
第十六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必须留足值班船员,确保安全和应急调动。
第十七条 遇到危及渔港安全的紧急情况、防御热带气旋或海难救助时,所有在港船舶、车辆、设施均须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第四章 船舶管理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遵守渔港港章和避碰规则等规定,在进港后24小时内或离港前,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渔港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的;
(四)未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五)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
第二十条 装运危险物品进港的船舶,应在抵港前三天(航程不足三天者,应在驶离出发之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本港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所装物品的名称、数量、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经批准后,方可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和作业。
凡需要在渔港内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在装船前两天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批准。
装载危险物品的船舶出港,必须办理出港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离港。
第二十一条 港内油船必须按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停泊,确需对渔船供油的,必须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只允许对单船供油,不得对多艘靠泊的渔船供油作业。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渔船、外国籍船舶、非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遵守渔港管理规定,服从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管理。
第五章 码头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在码头进行设置建筑物、堆放物资等妨碍码头正常运作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需靠泊码头的船舶,须到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由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统一安排靠泊,服从渔港监督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装卸和补给完毕的船舶应立即离开码头,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离开的,必须经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延长靠泊时间。
第二十六条 进入码头的车辆或设施,必须服从管理,不得乱停乱放。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影响渔港环境条件的渔港建设、整治项目,应通过环境评估。
第二十八条 禁止向渔港区域倾倒余泥、废料、抛弃垃圾和排放有毒废液、含油污水,防止污染损害渔港环境。
第二十九条 港内供油作业时,须做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现场要有人员看守,防止跑油、漏油。
第三十条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在指定区域排放。
第七章 海事处理
第三十一条 渔港水域内的交通事故和其他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渔港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渔业船舶在港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在进港四十八小时之内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因渔港水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沿海水域发生的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调解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模范执行本港章的单位和个人,由阳西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
第三十四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渔业港航法律、法规及本港章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和渔港管理人员在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港章由阳西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港章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服从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本港章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港章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