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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7-05 10:51:11   来源:阳西县人民政府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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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属于明火,外焰温度高达300℃,燃烧后上升可达1000米,一旦出现风力过大、风向不稳或燃放不当,将直接威胁飞行器、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备、山林以及居民住宅等的安全。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由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依法查处。

三、凡因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西府告〔2009〕8号)同时废止。本通告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本县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告相矛盾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阳西县人民政府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