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西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府办〔2024〕4号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九届九十三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商务局反映。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阳西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和《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办〔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合金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绿色能源、新型建材、五金刀剪、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食品加工、轻工纺织、节能环保、电子信息、激光增材等产业的工业企业,以及招商引资相关的行业协会、机构和企业。
第三条 项目动工奖励。对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在正式签约后半年内动工建设并承诺按期完工的,当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已超2000万元时,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条 项目竣工奖励。对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半内竣工投产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达产奖励。对正式投产后年主营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在企业投产后第一、二、三个会计年度内,按照企业年主营收入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一定比例的奖励,三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年主营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主营收入的1%、0.5%、0.5%奖励;年主营收入5亿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主营收入的1%、0.8%、0.5%奖励。
第六条 企业增长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全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不含),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达12%以上,次年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0.5%比例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至3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同比增长8%以上的工业企业,次年按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的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条进行奖励。
第七条 支持经营贡献。新落户企业,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财政贡献度的5%给予奖励;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按县财政贡献度的8%给予奖励;首次年度财政贡献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财政贡献度的10%给予奖励。
第八条 工业企业“小升规”奖励。支持工业企业“小升规”,对新升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可同时享受省、市奖补),其中当年升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上年升规企业次年工业增加值增长超过10%的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可同时享受省、市奖补)。
第十条 要素补贴支持。对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新落户企业,自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用水、用电、用气分别给予0.1元/立方米、0.01元/千瓦时和0.01元/立方米的补贴。单个项目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厂房租赁支持。对新落户的固定资产投资达一定规模的项目,根据投资规模给予不同幅度的厂房租金减免;我县重点发展行业的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厂房租金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高管人才奖励。对当年度主营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等,奖励高管、高层次及专业技术等人才,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支持设立研发机构。对在县内新设立的省实验室、市实验室、市新型研发机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8万元和4万元奖补;对在县内新设立的省级企业孵化器、市级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和30万元奖补;对在县内新设立的省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补。
第十四条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评价入库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补。
第十五条支持高企发展。加快推动我县创新驱动和科技创新工作,坚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扩张与质量提升并举,推动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增长。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并获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不论通过与否,均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 2016年以来曾经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新引进在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落户我县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第十六条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对在我县(以下简称“本区域”)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含区域总部)企业,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含)的,按企业类型、地方经济贡献情况,最高按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的30%,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经营贡献奖。
第十七条新落户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增量奖。对在本区域新落户并认定的总部型(含区域总部)企业,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含)且同比实现正增长的,分档给予企业经营贡献增量奖,其中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以下(含5%)的,按其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的1%奖励;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5%-10%(含10%)的,按其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的2%奖励;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0%-15%(含15%)的,按其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的3%奖励;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按其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的4%奖励。
第十八条存量总部型企业经营贡献奖。对在本区域正常经营,通过整合成为总部型(含区域总部)企业并符合总部认定条件,上一年度企业利润总额实现3000万元以上(含)且对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最高按其本区域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以上的增量部分的60%,给予企业最高1500万元经营贡献奖。
第十九条支持招商中介服务。发挥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招商优势,引导优质企业落户我县。
(一)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项目的,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亿元(含)以内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
(二)成功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等榜单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引荐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
(三)鼓励重点行业协会、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与我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协议内容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协商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奖励扶持方案。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本办法奖励和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除了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之外,其他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申报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机构向落户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落户企业是指本办法施行后从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的企业。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本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办法除第三条、第四条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县的地方财政贡献。
(四)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
(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
(六)本办法支持的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应当依法严格遵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得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的产业范围,由县商务局根据县的产业布局,报县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我县将适时对本办法进行调整修订。之前我县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执行。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西府规〔2024〕4号
部门解读:阳西县商务局关于《阳西县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