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方案》已经八届十四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施方案
为创新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服务“三农”的模式,构筑农业融资平台,有效缓解我县“三农”融资难问题,县政府决定设立阳西县“政银保”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试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农民合作社“政银保”项目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三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基础,构建有效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体系,为解决农业贷款难构筑融资平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我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重大事项,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办、阳西县辖区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阳西县辖区内保险公司(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合作担保公司)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局局长兼任),作为担保基金运作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重大事项以及对申请贷款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批,并于每月底汇总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阅知。各方职责如下: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的各项实施细则;组织、协调、推动、监管全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和审核工作;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提供年度纳入扶持贷款的对象及项目范围。
合作银行:负责根据风险补偿基金情况每年安排贷款规模;负责对借款人、贷款项目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本方案中规定的数额;负责对借款人和经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发放贷款并进行贷后管理。
合作担保公司:负责对承保贷款项目进行承保风险调查和评估;为借款人提供“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担保,并进行保后管理;对承保项目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合作农业贷款担保基金
县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200万元,设立担保基金,存放在合作银行,纳入专户管理。其中70万元用于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余下130万元为合作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利息按银行活期利息计算,纳入担保基金。今后,县政府根据担保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注资,滚动运行。
四、贷款对象及用途
(一)“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对象
阳西县范围内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并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作为“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对象:
1.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经营业绩良好,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技术条件和经济实力,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保。
2.种养大户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家庭农场须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
3.没有任何未解决的法律纠纷和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必须真实及符合合作银行的其他贷款要求。
4.按照贷款要求,提供准确、真实、详尽的资料,以便评审。
5.确保贷款用于审批同意推荐的项目,并承诺在获得本贷款项目相关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后,将其追加作为贷款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6.按照贷款要求,购买保证担保产品,并缴纳保证担保费用,按期向银行归还本息。
(二)“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用途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具体如下:
1.农产品直销、仓储等场所建设、租用、装修。
2.农产品保鲜冷链系统或烘(制)干系统设备设施购建。
3.农业生产器械或环境保护设备设施购建,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购建。
4.农产品检验检测设备设施购建;农业相关领域电子商务及信息网络平台应用。
5.农业生产设施、基地或示范基地建设。
6.农业投入品采购、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中急需的贷款。
7.经“政银保”合作三方协商同意的其它农业用途。
五、贷款最高额度、期限、利率、办理程序、还款方式和保费
(一)贷款最高额度
1.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2.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
3.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
4.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含子公司)的贷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30万元。
(二)贷款期限、利率
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并依照以下规定确定:
1.购建固定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2.流动资产类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3.如遇特殊情况,经“政银保”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后可将上述两类贷款期限适当延长,最长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利率定价最终以合作银行根据风险定价原则与借款人协商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三)办理程序
1.借款申请人填写《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审批表》,并签署《阳西县“政银保”贷款担保承诺书》后,连同有关资料提交给合作银行(含合作银行分点)。
2.合作银行对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和审核,审核同意的将《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批复意见书》及相关资料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担保公司。
3.合作担保公司对合作银行批复同意的贷款申请进行承保风险调查、评估及审核,对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同意承保通知书》。
4.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批复同意的贷款申请进行调查、评估、审核和确认同意后(1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还需报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合作银行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并向合作担保公司出具《同意保费补贴通知书》,合作担保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出具保单。
5.合作银行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贷款通知书》和合作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单及相关资料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阳西县“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发放通知书》。
6.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合作银行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担保公司提供本金偿还凭证复印件作为其解除担保、保险责任的证明。
(四)还款方式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可采取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等还款方式。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须提前十五天通知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保费计算、收取和补助
1.保费计算。合作担保公司年担保费按照贷款金额的2%收取,贷款期限不足整年的,按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算短期保费:
|
保险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担保期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2.保费收取。保费由借款人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
3.保费补助。借款人一次性缴清保费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保费补助,由担保基金按保费总额的50%给予补助。
(六)贴息
借款人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借款人按与合作银行的约定支付。借款人必须按时还清本息后才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由担保基金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补助。
六、贷款的风险分担、逾期赔付、逾期追偿、追偿分配及逾期叫停
(一)风险分担
“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实行政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合作,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相匹配。担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30万元,合作担保公司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其年度实收保费的150%。在合作担保公司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内,对于单笔贷款的损失,政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按照2︰2︰6的比例进行损失分担,赔付后三方对于追偿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在上述损失分担比例基础上,按照实际承担的损失比例进行受偿。
(二)逾期赔付
当贷款逾期60天(含60天)后,合同贷款损失额的20%由政府承担(含相应利息,不含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下同)、20%由合作银行承担、60%由合作担保公司在其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内承担。当合作担保公司的年度累计赔付金额超过最高赔付限额时,超过合作担保公司最高赔付限额部分则由政府承担贷款损失额的80%,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损失额的20%。当政府的赔付金额超过担保基金年度合作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130万元后,发生的贷款损失由合作银行独自承担,贷款利息损失也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
(三)逾期追偿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本金,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同时分别将《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给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合作担保公司。贷款本金逾期60天(含60天)后,借款人仍然未能偿还的,合作担保公司应在收齐合作银行的索赔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办妥理赔手续。
(四)追偿分配
合作担保公司和担保基金赔付后,先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追偿未果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联合负责向借款人追偿。涉及诉讼事项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代为追偿债权事项。追偿成功后,三方按各自承担贷款本金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五)逾期叫停
当“政银保”业务的贷款不良率超过3%,三方暂停办理此项业务;待“政银保”业务贷款不良率降至低于3%,经三方同意可重开此项业务。对于暂停之前已经发放的贷款,三方依照本方案继续承担相关责任。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每月10日前,由合作银行提供资料,领导小组办公室、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对上月末的“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进行核对;对已发放的贷款,“政银保”合作三方要积极行使对借款人的监督权,并互相通报最新信息。
(二)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要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工作,并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方案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四)本方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方案有效期期满后,由政府、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三方共同总结评价“政银保”贷款业务运作情况,并协商后续事项。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