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西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府办〔2015〕5号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西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阳西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阳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阳西县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阳西县委、阳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西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西发〔2014〕9号),组建阳西县农业局,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阳西县农业局挂中共阳西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阳西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阳西县林业局、阳西县水务局、阳西县海洋与渔业局牌子。
一、职能调整
(一)将原县农业和水务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农业局。
(二)将原县农业和水务局承担的食用农(水)产品和林产品(含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流通监管职能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县科工贸局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能划入县农业局。
(四)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县农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有关农业、水行政、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农村机械化(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动植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八)负责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农机科研项目的论证、开发;指导农业机械的牌证管理工作;指导农机化推广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指导农业基层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组织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配合环保部门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五)负责扶贫开发工作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六)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拟订全县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管理全县水文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十七)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十八)主管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河道滩地和河堤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组织指导大江、大河、河口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归口管理河道清障、采砂等工作。
(十九)拟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使用进行宏观调节;负责制订水利投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二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组织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二十一)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镇之间的水事纠纷。
(二十二)编制、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按管理权限审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实施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十三)对水利和水电工程进行行业管理;组织建设和管理大中型水利工程、水电站;指导水利队伍自身建设;管理县局直属单位。
(二十四)主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洪抢险工作;负责水库移民工作。
(二十五)拟订我县水电、机电排灌发展长远规划、近期规划以及江河的水力开发,指导电站、机电排灌站安全运行,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六)组织、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指导城镇林业的建设;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沿海防风治沙工作;组织、指导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风景林的培育和管理;组织、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七)负责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调查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和运输;依法管理林地、林权、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和山林权属调处纠纷工作。
(二十八)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物、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协调森林生态旅游的宏观管理。
(二十九)指导监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工作,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检疫工作。
(三十)组织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海洋、海岛、渔业专项规划,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海洋、海岸带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三十一)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价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提出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组织执行海洋与渔业领域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三十二)负责管辖海域使用秩序;监督管理国家、省、市授权的海域使用,承担海域使用项目审核、审批和海域使用权属管理及监督海上构筑物设置;组织海域界线、海岸线勘定和管理,负责涉海工程项目的有关工作。
(三十三)负责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工作;拟订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
(三十四)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和管理;组织海洋资源环境调查、监测、监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管理海洋、渔业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三十五)组织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和海洋与渔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三十六)组织落实渔业和渔区发展政策措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品质改善、渔业产业化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工作;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渔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十七)负责渔业许可和渔港、渔船、渔机、渔具渔法和渔业电信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伏季休渔制度。
(三十八)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技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科学技术应用推广,承担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数字海洋建设。
(三十九)承担海洋监察、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监督、检验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管理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
(四十)协调海洋基础及综合调查、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应用工作。
(四十一)组织落实海洋与渔业基础设施项目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责。
(四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农业行业工程建设招投标。
(四十三)编制行业经济发展的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行业发展经济,增加自我维持能力,实现行业健康发展。
(四十四)组织、协调农业行业宣传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综合协调县直涉农部门和中央、省、市驻阳西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十五)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党务、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四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农业局设28个职能股(室)。
(一)人事秘书股(纪检监察办)。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应急、新闻宣传、纪检监察、党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属下单位人事、编制、工资、计划生育、党群、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负责拟订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
(二)机关事务管理股。
负责会务、后勤、接待、用车、安全保卫、值班安排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三)农村工作股(农村改革与建设股)。
综合协调县直和省、市驻阳西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和县“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提出农村改革、统筹城乡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涉农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总结推广“三农”工作先进经验。
(四)政策法规股。
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承办有关行政案件的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计划财务股。
负责编制县财政拨给农业各项经费以及本部门各项经费的预算、决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六)种植业管理股。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负责种植业生产项目建设的实施和管理,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组织农作物适用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组织化肥、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负责农田基本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土肥、植保、农作物栽培育种等工作;负责全县水果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管理县级水果项目资金的调配;指导做好水果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负责收集、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
(七)农村经济经营管理股。
协调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等工作;提出本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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