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文广旅体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一、阳西县XX文具店发行侵权出版物
1.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阳西县明珠新城纵横五苑商铺2号由邓其盾经营的阳西县名越文具店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文具店领取了《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在其经营的书店一楼货架上发现有4种图书涉嫌发行侵权出版物,经询问经营者,其并没有保存进货单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两种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2020年10月23日对文具店经营者XXX进行了调查询问,其承认这些图书是通过进货而来的,但忘记具体进货渠道也没有进货单留存,并且两类图书均没有销售过,收入0元,净利润也是0元。2020年10月30日,该两本图书封面所示的出版社复函我局,上述两种图书均出版社出版,属于侵权、盗版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行为已构成发行侵权出版物。
2.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3.处罚结果:
①没收4本侵权出版物状;②罚款300元。
4.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违法人的年纪较大,版权意识淡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权出版物。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深刻反省,认识到了违反法律的后果,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X X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1.基本案情:
2019年09月30日17时10分,阳西县文广旅体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阳西县溪头镇的XX网吧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过程中涉嫌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核对身份信息。以及在对该网吧的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中,该负责人也承认了在经营过程中接纳了2名未成年人进入上网。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该网吧的行为已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适用法律: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广东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关于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五款之规定,应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3.处罚结果:
①给予警告;②罚款3000元。
4.案例分析:
本案的代表性在于违法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规定,明知故犯。通过本案的处罚,当事人认识到了违法经营的严重性并下定决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