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铁拳”典型案例
为坚守民生安全底线、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民生领域“铁拳”执法行动。县市场监管局聚焦反不正当竞争、特种设备安全、盲盒经营规范等重点方向,严厉查处虚假宣传、电梯使用管理不规范、盲盒违规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不断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全力营造安全、有序、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现公布2026年第二批“铁拳”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对其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关于阳江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虚假交易的违法线索。经查明,当事人在1688线上购物平台开设店铺,2025年8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间,为提升店铺销量与好评,授意员工使用个人账号下单购买当事人的商品,以快递发货空包裹方式虚假发货,员工签收后给予五星好评,上述来源于刷单的好评内容及商品销量数量对外公开可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等额返还订单款项。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下架涉案刷单商品链接,仅提供2026年1月至3月的经营数据,无法提供2025年8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经营数据,因此该时间段经营情况无法查清。经查实,当事人共刷单6次,涉及虚假交易订单金额为14930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因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生效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处罚对当事人更为有利,故适用旧法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作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为获取竞争优势、吸引客流,在经营场所镶嵌或张贴“(广东)某法律事务所”字眼,在“岗位职责”亚克力板宣传物料标注“广东某法律事务所”等字眼,在收费标准栏列明刑事案件各阶段收费金额,并宣称可开展刑事案件代理、辩护、申请取保候审等业务。但当事人实际仅经营法律咨询服务,且无法提供上述所宣称的相关人员法律执业资格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引人误导。场所内大部分红色锦旗据当事人称为客户所赠送,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证实,根据其展示在经营场所的位置,目的为提升商业信誉、误导消费者,亦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物料。据查,当事人镶嵌的字眼及上述亚克力板是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2026年1月14日,当事人撤除所有上述亚克力板、锦旗,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整改到位。至案件调查结束,办案人员已通过询问当事人、核查经营台账(当事人无台账)、排查相关交易记录等方式,仍无法查清违法宣传起止时间及违法所得,该情况符合法定无法查清情形,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4月底在经营场所内安装使用1台三层杂物电梯,用于传送菜品及餐具。现场检查当天,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杂物电梯的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严禁使用该电梯,并按要求申请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再查明,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整改,于2026年6月22日提供了检验结论合格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对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案
【基本案情】2025年9月1日,我局依据某官方公众号发布的阳西县某小区电梯故障困人的线索,对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上述小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免费提供维护保养服务。2025年8月26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黄某和冯某对8栋2#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在维护保养记录中填写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但监控视频证实维保人员未实际对上述项目进行维保。因当事人免费提供电梯维护保养的服务,故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0元。另查明,2025年8月26日,两名保洁工人乘坐7栋2#电梯时被困,在电梯轿厢内滞留9.5小时,均被安全救出,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电梯最近一次维护保养日期为2025年8月26日,维保结果为正常。本次事故电梯的维保人员黄某和冯某均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且与当事人签订《劳务合同书》。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由于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实质性维保、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当事人作为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作为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落实电梯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对维保人员未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公司管理制度失察失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维保人员黄某和冯某作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事故。又查明,当事人主要负责人陈某于2025年1月7日起至今任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故不存在2024年担任当事人主要负责人的收入。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及对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一项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0000元及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黄某、冯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6日,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某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负责维保的阳西县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负责该小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维保期限自2026年2月6日至2027年2月5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4日、4月8日先后两次对该小区B栋2单元的两台电梯进行维保作业,维保报告显示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等项目检查正常,但上传的维保图片及现场核查证实,两台电梯底坑存在积水,缓冲器和张紧轮开关生锈,其中一台电梯底坑急停开关失效,当事人未真实记录电梯维保实际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维保。另查明,当事人单次单台电梯维保费用为150元,涉案两台电梯各维保两次,本案违法所得共计600元。2026年4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当日即完成涉案电梯整改。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作出罚款1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文具店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式彩票玩具并兑付彩票奖金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文具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收银台摆放两盒不同款抽奖式彩票玩具。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16日从阳西县某百货商店购进63盒上述无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抽奖式彩票玩具在店销售给未成年人并兑付彩票奖金,该兑付彩票奖金由当事人支付,当事人不向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索取该奖金。案涉商品货值12390元,兑奖总额8634元,违法所得413.4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抽奖式彩票玩具并兑付彩票奖金、销售无生产厂厂名、厂址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减轻作出警告和没收违法所得413.4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B仓库内摆放有80箱璀璨水母。经查明,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时查获 80箱璀璨水母经拆封后发现产品引火线两端加装接驳器,与外包装标识图样(无接驳器)不符。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批次璀璨水母烟花抽样1.2箱(24盒),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广东省河源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花爆竹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显示样本的所检部件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5月20日再次现场核查,当事人B仓库存放璀璨水母烟花合计110.75箱,其中带接驳器107.75箱、不带接驳器3箱。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从浏阳市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入带接驳器的璀璨水母烟花,购进时核验了产品合格证明、标识及供货商资质、生产许可。当事人销售涉案不合格烟花销售额29451元,待售产品货值47904元,本案货值合计77355元,经核算违法所得13267.4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且当事人的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6的从轻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璀璨水母烟花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作出没收涉案的璀璨水母107.75箱(2155盒)、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7735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配送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公示的证照主体信息与其某外卖平台店铺上传的证照主体信息不一致。针对该线索,我局核查发现阳西县某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依法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备案凭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外卖平台总部)合作,全权负责代理阳西区域某平台的外卖业务推广、运营、配送等工作。当事人推广(拓展商家开店)、商家新签和维护、审核资料和地址核查等工作任务,由7名业务员负责开展。当事人业务流程为:阳西县地区商户申请入驻某外卖平台,由当事人负责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证照信息、定位和环境等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发现上述要素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由业务员上报某外卖平台总部,取消进驻申请。但当事人业务员未严格执行上述制度,致使12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了他人证照信息与某外卖平台总部签约、1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公示的许可与实际不符,共计13家涉案店铺违规上线经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8月22日。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对上述13家某外卖店铺上架经营期间收取的佣金和服务费等,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的一般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