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2-22 11:02:25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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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践行“监管为民”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将教育指导与执法监管相结合,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近日,我局精选了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展现执法温度与规范引导的成效。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有3包超过保质期食品咸话梅(生产日期:2024/01/10,保质期:12个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从阳西县某副食购销部购进5包咸话梅在店内对外销售,进货价5.3元/包,销售价7元/包,剩余3包,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售出,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共21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非餐饮环节,经营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且未售出,从未发生过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在我局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时当场销毁过期的咸话梅,且经核实当事人属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第5项的免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践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理念的生动实践,采用“销毁+教育”替代罚款。在严守食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对当事人首次、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既彰显了执法温度,为小微市场主体纠错提供了空间,优化了营商环境;又通过教育引导,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体现“服务型监管”理念。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蔬菜批发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萝卜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阳西县某蔬菜批发档(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购进的萝卜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萝卜是当日从某蔬菜批发档处购进,共购进8.8斤,进货价为1.3元/斤。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有效证照(《营业执照》),涉案批次萝卜的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该不合格批次萝卜的抽样数量为6.8斤,剩下2斤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2.5元/斤,货款总值22元,销售所得2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经查阅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是初次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萝卜的过程中,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如实记录食品进货情况,并如实说明了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涉案萝卜农药残留是在种植环节,非当事人主观故意在经营环节造成的。案发后当事人意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并立即自行改正,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序号4的免罚条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面对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精准适用“首违不罚”原则。当事人虽客观违法,但货值微小,且已履行法定查验义务,证明其非主观故意。既彰显了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入市场的严管态势,又明确了“尽职免责”的适用标准。同时,引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从源头把控产品质量;也保障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监管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