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10-20 10:48:21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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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守护群众饮食健康,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工作,聚焦肉制品领域突出问题开展深度整治,筑牢肉制品质量安全防线,让群众吃得放心,现公布一批2025年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美食店发布虚假广告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美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上架销售菜品“牛肉风味小串”,在商品详情界面标识原料为牛肉。当事人制作上述菜品使用的原材料配料表显示原料实际为鸭肉,不含牛肉。另查,由于当事人不记得入驻平台并发布广告的具体时间,截至2025年4月,仅查清当事人在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额为324元。综上,认定上述小串货值金额为324元,打包费用无法查清。此外,当事人通过外卖平台发布外卖信息的广告费用为74.52元。案发时,当事人的一名工作人员未办理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

       【处理结果】当事人将其在线上外卖平台销售的“牛肉风味小串”的原料鸭肉标示为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警告、罚款74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前鸭肉冒充牛肉的现象在市场上仍较为突出,该现象的类型主要集中在小餐饮店、烧烤店、食品生产企业、冷冻食品经营部以及网络外卖商家等,手段较为隐蔽,通过将产品名称标注为“牛肉风味小串”让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实成分。通过查处此类案件,能让消费者清楚此类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危害,避免上当受骗,学会仔细查看商品成分说明。同时,也向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经营者传递了严厉打击的信号,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阳西县某烧鹅店使用超过有效期食品添加剂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烧鹅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从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瓶枧水(碱水)在店使用,用于制作食品烧鹅和烧鸭,案发时剩余1瓶上述枧水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摆放在食品操作区待使用。至案发时止,上述枧水在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在制作烧鹅和烧鸭时均有使用,因当事人平时经营过程中没有进行记录,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枧水制作烧鹅和烧鸭的重量和经营额无法查清。综上,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货值为17.9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枧水制作烧鹅和烧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在案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枧水1瓶和罚款6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肉制品作为餐桌刚需品类,其加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使用直接关系食品安全底线,而烧鹅等卤腊制品的加工特性更易让过期添加剂可能因成分降解产生有害物质,或因微生物超标引发肠胃中毒等风险。本案的查处,精准揪出加工环节隐蔽风险,为专项整治提供指引,且处罚兼顾法律刚性与经营实际,助力形成经营者自律、监管者严管、消费者监督的共治格局,筑牢肉制品安全防线。

       案例三:阳西县某烤吧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我局执法人员对阳西县某烤吧(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阳西县某食品店购进老干妈®辣三丁油辣椒、马鲛鱼丸和港味码头®烧烤海鲜肠,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无法查清购进的时间、价格和数量。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剩余1瓶老干妈®辣三丁油辣椒放在厨房操作台上待使用,1袋马鲛鱼丸和1袋港味码头®烧烤海鲜肠放在冰箱内待使用。上述食品不单独销售,作为食品原料制作成食品销售,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故本案涉案货值无法查清。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提供订单销售记录,故无法查清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经营额和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老干妈®辣三丁油辣椒、1袋马鲛鱼丸和1袋港味码头®烧烤海鲜肠和罚款 6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查处具有鲜明典型意义。一方面,将烧烤店等餐饮主体作为肉制品专项整治排查关键主体能够精准铲除使用过期肉制品原料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行业顽疾。另一方面,涉案当事人未落实原料查验与临期管理义务,通过该案能够震慑破除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推动餐饮主体建立规范流程。

       案例四:阳西县某活鲜档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工作人员对阳西县某活鲜档(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金古鱼(海水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金古鱼(海水鱼)的孔雀石绿实测值为8.86μg/ 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通过微信号购进5kg金古鱼(海水鱼)待销售。当事人已于2025年6月贴出召回公告实施召回。另查清涉案货值315.66元,违法所得为315.6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66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孔雀石绿属国家禁用化合物,长期摄入可能致癌、致畸等。对该案进行查处,一是强化风险警示,压实主体责任。警示活鲜经营主体需严守进货查验义务,杜绝为了保鲜违规添加有害物质。二是体现监管部门对食品全链条管控的决心,通过精准执法形成震慑,推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三是及时消除餐桌隐患,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