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三批“铁拳”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9-09 11:48:02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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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开展2025年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2025年第三批“铁拳”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商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我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阳西县某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荔枝等水果开展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25日直接到荔枝种植户“陈某”的家庭住址采购涉案荔枝,购进涉案荔枝共10斤,进货单价为3元/斤,进货总价为30元。当事人提供了购进涉案荔枝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身份证信息。涉案荔枝总共销售10斤,销售单价为4元/斤,销售总额为40元。故本案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货值为40元。另查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进行召回,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召回销售的涉案荔枝数量为0。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以及按规定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此外,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交阳西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凉果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酸荞头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某商行购进的甜酸荞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不合格,标称生产者为广东省阳西县某凉果厂(以下简称当事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日共生产甜酸荞头28kg,规格为280克/罐(瓶)共100罐(瓶)分别销往恩平大槐镇泓瑞商贸商行45罐(瓶)和阳西县渔家特产店45罐(瓶),另外10罐(瓶)销售给散户,销售单价为4.5元/罐(瓶),销售总额450元。当事人收到抽检报告后立即进行产品召回,在某商行召回33罐(瓶)并退款148.5元,在阳西县某特产店召回38罐(瓶)并退款171元,共召回71罐(瓶)。综上,认定本案货值金额合计45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30.5元。

        【处理结果】针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甜酸荞头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0.5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电梯维护保养中涉嫌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及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26日,我局对由广东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在用电梯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抽查,发现该电梯底坑积水、油杯没油及机房三相相序安全回路短接。经查,维保人员在2025年2月27日对上述电梯开展第二次维护保养时已发现底坑积水、油杯没油的问题,但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1日及2025年3月25日的维护保养报告中的保养项目均记录检查正常,未真实记录底坑积水、油杯没油的情况,且当事人的4次维护保养报告均未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同时查明,在2025年2月12日、2025年2月27日、2025年3月11日及2025年3月25日的半月维护保养过程中,维保人员未对机房三相相序安全回路进行检查,截止执法人员现场开展维护保养抽查时,才发现机房三相相序安全回路短接的情况。另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2月及2025年3月期间对该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违法所得为550元(275元×2个月×1台)。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以及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0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公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和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称在2025年3月14日从阳西县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微信平台的店铺购买了4袋海鲜腊肠,投诉举报人称收到货后发现没有任何标签信息,并提供了相关的照片和截图。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从合浦某公司处购进购买了100包海鲜腊肠,进货价12.5元/包,销售了10kg,销售价是99元/kg。当事人购进上述海鲜腊肠时有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提供上述海鲜腊肠供货商证照。当事人通过微信平台向投诉举报人销售上述海鲜腊肠1包(规格:250克),销售额为99元,投诉举报人提供图片3张并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的海鲜腊肠无标签。当事人供述称上述海鲜腊肠购进及发货时外包装均附有食品标签,质疑是投诉举报人把标签撕了。后续我局执法人员联系投诉举报人提供上述海鲜腊肠的开箱视频,至案件调查终结投诉举报人未能提供。再查明,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上传并对外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签发人等均为虚假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实际上并未经本局核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案发时当事人在微信平台经营时使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落款印章全称为“阳江市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符合本机关的“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落款全称。当事人称微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撤下,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由替其管理网店的人提供和上传。

        【处理结果】对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对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东某加油站以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信息依法对广东某加油站(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加油站的经营场所中发现有写有“0#柴油最高优惠80分/升”字样的广告牌;经向现场工作人员了解,该员工称上述的优惠须先注册本公司运营的会员方可享受。经查,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成品油零售等业务。自2025年2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开展加柴油优惠活动,通过宣传招牌、宣传单张进行活动宣传,宣传单张上标示“服务区加油站活动方案......注意事项:……3.以上优惠最终解释权归油站。”内容。

        【处理结果】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