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宗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市场流通领域安全生产。为更好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2宗特种设备领域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收到举报称阳江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使用未通过检验的叉车和叉车司机不具备《特种设备操作证》。2025年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1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配置号:35-Q19K,产品编号:020358P9581,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18-2021,制造日期20210603)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5年2月25日,我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购进1台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该叉车在厂区内用于搬运石材,截止2025年2月17日检查当天,该叉车仍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供该叉车的定期(首次)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NJ-Q02500027),检验结论为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1台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对当事人作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学校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阳西县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春季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堂厨房配备有一台杂物电梯(餐梯),该电梯处于使用状态,饭堂工作人员称该电梯主要用于传送教师餐到食堂二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在用电梯的检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日,我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办有饭堂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向校内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食堂配备有一台杂物电梯(餐梯),用于传送教师餐到饭堂二楼,该电梯于2020年8月安装完成,因为缺失相关的出厂资料,该电梯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一直处于未启用状态。2025年2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上述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电梯用于传送饭餐。经调查,当事人已于2024年9月启用该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电梯,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杂物电梯(餐梯)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及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杂物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杂物电梯、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证和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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