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第二批“铁拳”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22 11:29:46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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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开展2025年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2025年第二批“铁拳”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阳西县某产业园内的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经营场所内设有员工食堂,食堂中设有就餐区、分餐区、厨房等场所。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供执法人员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是于2021年12月份起在阳西县某产业园内开展水泥制品制造等业务,但自2021年12月至案发时止,该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当事人于2025年4月对该经营场所进行办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于2023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阳西县某产业园的经营场所内对外向其供应商的货运司机提供餐饮服务,货运司机扫码付款即可就餐。当事人在2024年底停止了向其供应商的货运司机提供餐饮服务,只向公司员工提供餐食。因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没有记录经营台账,当事人自2023年至2024年期间未取得许可在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某医院使用劣药(葡萄糖注射液)案

       【基本案情】2025年4月8日,我局联合阳西县卫生健康局及阳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阳西某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2025年阳西县医疗机构“综合检查一次”联合检查行动,在当事人门诊楼某治疗室药品存放架上发现有待使用的葡萄糖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33625,100ml:10g/瓶,生产日期:2023.04.25,有效期至2025.03)1瓶,经核对,上述葡萄糖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是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6日通过平台集采的方式从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用于日常医疗服务,购进数量为1848瓶,购进价格为0.76元/瓶,使用价格为0.76元/瓶(零差价)。贮存在当事人治疗室药架的上述葡萄糖注射液是备用药品,处于随时被使用状态,医护人员根据医疗需要,用于产妇分娩过程中身体所需的能量进行补液。截至本案调查终止,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批次葡萄糖注射液的调用记录以及使用记录,涉案批次葡萄糖注射液的使用情况无法查实,故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涉案货值为0.76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作为药品使用单位,贮存在其治疗室的待使用葡萄糖注射液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法〔2020〕63号)第三条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涉案葡萄糖注射液应认定为劣药,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葡萄糖注射液(国药准字H20033625,100ml:10g/瓶,产品批号:G23042204A,有效期至2025.03,生产日期:2023.04.25)1瓶;

       二、罚款30000元。

       案例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房地产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LED大屏幕和广告牌展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并经查看当事人官方微信公众号,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09月29日15:44“某地产”公众号发布推文宣传。根据来自业主收到的通告了解,原定于10月31日举行的抽奖活动延期并未举行。截至2024年10月31日,当事人称对应洋房可参与抽奖的业主共815户,业主抽奖所得车位均为业主对应栋的地下车位,当前车位并未对外销售,并未进行市场定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1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组织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售楼部内展示及自营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宣传广告内容,宣称其在销售洋房过程中举办“黄金周3盘钜惠,购房赢10万元豪礼,抽价值10万元产权双车位/豪华家电,购房抽奖100%中奖”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内容如下: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认购某某洋房的客户均有机会参与抽奖活动,奖项设置如下:特等奖(1名)2个车位、一等奖(2名)1个车位、二等奖(3名)3台格力大一匹空调、三等奖(5名)1台格力大一匹空调、四等奖(8名)2000元物业管理费、五等奖1台电磁炉。当事人在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及举办期间一直没有对外明确公布所设各等次奖的奖品价格,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经查实,截至2024年10月31日,活动期间认购客户共有476户已成功签约洋房并有资格参与抽奖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在活动宣传和举办期间未明确公布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及三等奖的奖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