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1宗销售侵犯“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7-21 09:17:28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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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市场监管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良好经营秩序。为更好提高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发布1宗销售侵犯“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某商行进行检查,在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有2盒园芳春®陈香普洱茶在售。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普洱茶是地理标志证明注册商标。当事人所销售上述陈香普洱茶的包装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从阳江市某茶业公司购进3盒上述茶叶,购进价13.5元/盒,该茶叶外包装和内包装都凸显了“普洱茶”的字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第2016494号“普洱茶及图”商标是云南省普洱茶协会注册的证明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30类“茶”,该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23年07月28日至2033年07月27日”,上述“普洱茶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所销售的园芳春®陈香普洱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与第201649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根据《关于批准对普洱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60号),“普洱茶”于2008 年5 月批准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普洱茶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当事人所销售的园芳春®陈香普洱茶原料产地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行政区域,但其在产地外进行分装,产品标签中标示的生产企业为产地外分装企业名称,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品名:陈香普洱茶”“产品类型:普洱散茶(熟茶)”字样,属于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行为。截至2024年8月29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1盒园芳春®陈香普洱茶,销售价20元/盒,货值金额为60元,销售总额为20元。

       【处理结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涉“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3〕216号),当事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销售在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普洱茶”标识的园芳春®陈香普洱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园芳春®陈香普洱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和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园芳春®陈香普洱茶2盒;

       二、罚款60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