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5年“铁拳”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开展2025年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一批2025年“铁拳”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帮助他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电池案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我局收到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证据显示李某(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明知没有获得苹果品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仍指挥安排小工生产假冒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池。经查,2023年1月至10月,当事人明知没有相关品牌授权的情况下,仍按照赖某的安排,协助其生产假冒美国苹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池。生产上述电池的配件是赖某通过物流从东莞寄送,由当事人负责指挥小工进行加工,加工完成通过远方物流销往东莞。当事人被查获帮助他人生产的标有苹果公司商标的成品及半成品电池共6751块(其中标有苹果牌商标的成品电池1611块、半成品电池共940块,无商标的电池中性半成品共4200块)参照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审计,依照销售单价为11.5元计算涉案电池,涉案成品电池的违法经营额共计1.85265万元,半成品电池无法计算。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中,其中155块丝印板、5台丝印机和2台测试机已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扣押,剩余的激光机、头标机器等生产工具的下落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帮助他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6751块、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丝印机5台,测试仪2台,苹果丝印板155块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百货商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收到阳西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函件显示阳西县某百货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查,当事人自2024年7月开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多家不同的批发部分多次购进53个品种共70条(10包/条)卷烟后在经营场所中对外销售,经营相关烟草制品违法经营总额为16210元,销售总额为4642元,违法所得为464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358元和没收违法所得464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溪头某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溪头某药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内发现玄麦甘桔颗粒和安胎丸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查,当事人从广东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玄麦甘桔颗粒、安胎丸和三磷酸腺苷二钠片等11种药品在药店内对外销售,案发时上述药品均已超过有效期,并与其它未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混放在货架待售。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无法完整提供上述药品的采购相关单据、采购时间、数量和进货价。另查明,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无法查清上述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情况。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经营药品没有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扣押在案超过有效期药品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营销中心进行检查,该营销中心是阳西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当事人在该营销中心对外经营销售洋房及别墅。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25日起在营销中心组织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并通过在营销中心内外展示宣传广告内容及在自营抖音号和视频号发布相关宣传视频内容的方式,宣称其在销售该洋房、别墅过程中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具体内容如下:2024年9月25日起认购该洋房或别墅的客户均有机会参与抽奖活动,奖项设置如下:特等奖:首期100000元现金(认购洋房客户)、特等奖:首期200000元现金(认购别墅客户)、一等奖:7天豪华南疆奢摄游(预算价值12000元)。当事人称特等奖是指中奖的客户后续签好网签合同后,签约合同上的首期款金额直接减去100000或200000元现金。上述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另查明,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0月4日认购洋房共有38户,未有认购别墅的客户,2024年10月4日已进行统一抽奖活动,共抽取一名特等奖(送洋房首期100000元现金)及三名一等奖。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1月4日案发时止,认购洋房的客户共有24户,认购别墅的客户共有2户,此活动期间尚未开展统一抽奖活动。
【处理结果】当事人组织开展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有奖销售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西县某餐饮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在美团外卖平台、饿了么外卖平台销售“裹粉牛肉风味小串”“牛肉风味小串”,其主料或原料均标示为牛肉,当事人制作上述菜品使用的原材料为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您串®牛肉风味串”(配料:鸭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固态复合调味料、食品用香精),其配料表显示原料实际为鸭肉,不含牛肉。由于当事人不记得入驻平台并发布广告的具体时间,截至2025年3月25日,仅查清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以0.4元/串销售了728串“牛肉风味小串”,销售额为291.2元,以6元/份销售了47份(10串/份)“裹粉牛肉风味小串”,销售额为282元;在饿了么外卖平台以12元/份销售了25份“牛肉风味小串”(30串/份),销售额为300元。上述两种小串货值金额为873.2元,打包费用无法查清。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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