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计量器具专项整治查办典型案例
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热点问题,切实保障阳西县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市场交易中“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8月21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为期4个月的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行动,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2宗:
案例一 蔡某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阳西县城十四区市场从事鱼、虾等海鲜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的铭牌有破损,铅封已经破坏,并且上述电子计价秤没有经过强制检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相关资料。
根据广东省阳西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上述电子计价秤检定并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检定结果如下:1.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该秤的铅封已经损坏,不符合计量的安全性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秤的标志损毁,不符合计量法治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该秤可通过部分按键改变称量(在该秤上放置质量为1.000kg的砝码时,按键“单价1”时示值1.050kg,误差为+50g;按键“单价2”时示值1.100kg,误差为+100g;按键“单价3”时示值1.150kg,误差为+150g。),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要求;3.该秤的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铅封破坏及具有改变称重结果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计量器具1台;2.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黄某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在位于阳西县十四区新城市场摊档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销售海鲜的经营活动。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使用500g的砝码在该电子计价秤上称量,该电子计价秤屏幕显示重量为1.15kg(该电子计价秤的重量单位实际为市斤),同时,按下该电子计价秤控制面板的“单价1”按键,该电子计价秤屏幕显示重量为1.05kg;按下“单价2”按键,该电子计价秤屏幕显示重量为1.10kg;按下“单价3”按键,该电子计价秤屏幕显示重量为1.15kg。上述电子计价秤铅封已经损坏,曾被擅自改动或拆装,并且上述电子计价秤未有检定铅封和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检定合格资料。
2023年8月11日,广东省阳西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对该电子计价秤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显示内容为:(1)检定项目:通用技术要求的检查:计量的安全性检定结果为不合格:铅封已经损坏;计量法治标志和计量器具标识检定结果为不合格:无标识;(2)说明:该秤可通过部分按键改变称量,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第6.1条的要求;(3)检定结论为:Ⅲ级不合格。2023年8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LH2023008)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结果及内容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使用铅封破坏及具有改变称重结果功能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擅自改动或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计量器具1台;2.罚款10000元。
以上案件处罚信息在相关市场的电子屏已公布,同时公示在政府执法信息公示网站。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切勿使用无检定标识、无铅封,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同时,广大消费者们如果遇到“短斤缺两”行为,请及时拍照取证并拨打12345投诉,也可到市场管理中心投诉或者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现场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