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阳西县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存在“根据客户的需求,通过刷评论、点赞等方式,进行网络刷量经营活动”等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从2018年年初开始至今断断续续为其他经营者(个人)推荐介绍虚假网络刷量业务,通过多个微信群和QQ聊天群群发消息,招揽网络游戏试玩、体验应用软件订单时,将有“网络刷量”需要的其他经营者推荐给下家“海华”等人,由下家为他们在oppo、应用宝、vivo、联想、华为等应用市场及抖音、快手、视频号、看点、小程序、微博、京东等平台操作完成虚假评论,当事人在下家完成刷量的任务后,向委托“刷量”方收取费用后赚取中间的差价。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某餐饮店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6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商标授权许可使用人投诉,称阳西县某餐饮店在阳西县经营的门店店招、店内装潢等多处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蛙小侠”等文字,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其门店使用的招牌“蛙咕”两字和“蛙小侠”三字的字号及底色存在明显差异,其中“蛙小侠”三字是白色大字号,“蛙咕”两字是小字号且底色是红色,该招牌设计明显突出“蛙小侠”三字,造成视觉差异,起到混淆的作用,且当事人营业场所内的宣传海报、餐饮具、收款二维码标识的字样同样使用该设计效果,或者直接使用“蛙小侠”三字,从而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与“蛙小侠”品牌存在特定联系。“蛙小侠”是已经核准注册并正常使用中的商标,该商标品牌经营餐饮服务,主要从事牛蛙类菜品销售。当事人不仅注册登记“阳西县蛙小侠餐饮店”名称,且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存在视觉差异字样的“蛙小侠”门招、宣传海报、餐饮具等,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当事人与“蛙小侠”品牌存在特定联系。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