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5-26 10:10:29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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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专项工作部署,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零容忍”态度纵深推进民生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中查办一批违法案件,形成了强大执法震慑。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规范市场秩序,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切实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一:阳西县某西饼店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30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阳西县某西饼店生产的自制蛋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实测值 0.700g/kg,标准指标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25年2月8日实施)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为延长其自制蛋糕保质期,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添加脱氢乙酸钠。该局查清涉案货值为50元,违法所得4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当事人因未严格执行新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糕点制售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直接危害线上及线下消费者的饮食安全,也给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本案的办理紧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整治工作要求,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原则,结合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既严厉打击了网络餐饮及线下糕点经营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规行为,压实网络餐饮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又体现柔性执法与教育引导相结合的理念,达到了规范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行为、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及线下食品安全的监管效果。

       案例二:阳西县某百货超市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时,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辖区某百货超市开展现场检查。该超市的经营货架上摆放待售巧克力12盒,货架上有蚂蚁爬动,食品贮存环境卫生不达标,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场检查中,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巧克力的进货单据,食品来源可追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中,查处食品贮存环节违法的典型案例。当前农村食品经营主体普遍存在规模偏小、管理粗放等问题,部分经营者片面认为食品来源可追溯即为合规,忽视食品贮存环境卫生、防虫防污等法定要求,易造成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严格遵循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并重原则,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既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又有效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该案有力警示广大农村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贮存行为,强化经营场所卫生管理。

       案例三:赖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29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某餐饮店涉嫌销售假冒食品原料。2026年1月5日,该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查获已开封“至尊骨肉相连”原料,产品配料为鸡胸肉、鸡软骨等,不含猪肉成分。经查,当事人自2025年7月起,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架“TOP 骨肉相连”菜品,在商品描述部分标示主料为“猪肉”,当事人制作上述菜品使用的原料为“至尊骨肉相连”,其配料表显示原料实际为鸡肉,不含猪肉。此外,可查清涉案菜品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月售61串,货值231元,经过计算得出支付给平台的广告费用合计30.10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紧扣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统筹推进餐饮行业专项整治与肉制品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聚焦肉制品领域,从严治理售假劣肉、以假充真、虚假标识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本案查处正是落实该项工作要求的具体实践。餐饮外卖直接面向普通消费者,肉制品食材真伪、菜品配料标注是否真实,是群众高度关注的民生热点。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架骨肉相连菜品,虚假标示主料为猪肉,实际使用鸡肉肉制品原料,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以非猪肉冒充猪肉误导消费者行为,违背诚信经营底线,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是肉制品领域整治重点打击的以假充真、误导消费乱象。通过该案查处,有力压实餐饮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责任,强化外卖平台菜品信息标注监管导向,切实落实肉制品专项治理和餐饮行业专项整治双重任务,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规范肉制品及餐饮外卖市场经营秩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消费权益。

       案例四:阳西县某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百合(蔬菜干制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1月11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阳西县某食品商行经营的百合(蔬菜干制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1.03g/kg(标准指标:≤0.2g/kg),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溯源,该批次产品来自阳西县某食品店,其于2025年11月11日向阳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该不合格百合2.5kg,单价110元/kg,销售所得为275元。由于未建立销售台账,具体销售数量无法查清,仅能查清销售额为275元。故认定本案涉案百合(蔬菜干制品)的货值合计275元,违法所得合计27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不购进检验不合格的同类食用农产品;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义务,索取相关证明材料;3.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

       【典型意义】在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用农产品安全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紧盯抽检监测发现的不合格线索,严肃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清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本案结合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主观过错的实际情况,依法适用免罚条款,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既防止执法简单化,又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通过该案办理,进一步督促食品经营户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有效规范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五:阳西县某餐饮店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5年12月1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餐饮店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冰柜内有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鱼皮1包、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鱼腐1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鸡爪1包。当事人购进鱼皮用于制作菜品,剩余1包待使用,货值15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此外,当事人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以及食品进货台账,可证实当事人未将上述鱼腐和鸡爪用于制作对外出售的菜品,当事人因管理疏忽导致鱼腐生产日期缺失,亦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鸡爪。综上,认定本案当事人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元,违法所得无法查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鱼皮1包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守护群众健康的重要底线,也是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餐饮服务环节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标签不规范、过期食品未及时清理等问题,看似微小,实则存在安全隐患,极易损害群众权益。该案聚焦餐饮店日常经营中的管理漏洞,针对食品贮存不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过期食品未清理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有力纠正了经营者重效益、轻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小案严查、精准发力,有效破除经营者侥幸心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切实守护群众日常饮食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