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宗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案情概述
2024年12月,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依法对阳西县某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中药饮片炮山甲(穿山甲鳞片)在售,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4年11月3日(穿山甲鳞片)的微信交易记录,交易金额显示为1170元,现场无法提供中药饮片炮山甲(穿山甲鳞片)的外包装、“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等资料。经查,2024年11月,当事人向举报投诉人售出穿山甲鳞片共175克,销售价为65元/10克,销售额共1137.5元。又查明,涉案穿山甲鳞片是国家重点(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制品。当事人销售上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未取得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及其出售的相关材料,亦未能提供上述穿山甲鳞片的合法购进来源及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涉案穿山甲鳞片的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查实,涉案货值为1137.5元,违法所得为1137.5元。
二、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鳞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37.5元和罚款8872.5元(货值7.8倍)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不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经营者应依法规范经营的法律规范,也不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野生动物保护的举措。成功查处此案,既是对相关经营者的警示和教育,也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该类制品、扎实落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的决心和力度,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文明和谐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