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详见清单):
本局核对2024年度未年报、连续半年未报税企业名单发现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经执法人员对上述5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企业已经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通过联系上述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部分能联系上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称已长时间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剩余的均已失联。经核查了解,上述5家企业均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已被列入异常名录。2026年3月4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在本局登记注册成立已经多年,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显示,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另查明,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已经不在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通过登记信息无法联系上述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且上述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自行连续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经阳西县税务局核查,阳江市阳西县怡慧曾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个人独资)等5家企业均连续半年无纳税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明一、《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各5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经营异常名录情况截图打印件共4份,证明当事人不在其登记的地址经营及自行连续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及当事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事实;
证明二、未报送2024年度年报连续半年未报税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登记注册情况;
证明三、国家税务总局阳西县税务局关于回复《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核查有关企业报税情况的函》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半年未报税的相关情况。
2026年4月14日,本局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6〕45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登记成立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登记开业后,存在自行停业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且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其中5家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25日
附件:拟吊销企业清单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