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5 16:53:26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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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观许:

       本局于2024年12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4〕81027号),内容是:详见附件。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4〕81027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市监处罚〔2024〕81027号)


       联系人:谢根泉,黄冠臻   联系电话:0662-5533019

       联系地址:阳江市阳西县织篢镇新城十四区兴盛八街1号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4〕81027号

       当事人:陈观许    

       身份证件号码:**************

       经营场所:阳西县(新圩)工业产业园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内(沈海高速旁)

       联系电话:13922008167


       2024年4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阳西县(新圩)工业产业园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内(沈海高速旁)的一造纸厂进行检查,该造纸厂正在对外经营,陈观许在现场配合检查,经营者陈观许现场无法提供该店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进行检查。该造纸厂经营场所面积约2000平方米,生产线3条,共雇用人员9名,其中工人6名,财务1名,杂活工2名。执法人员在该店铺内发现一批加工木材(草纸生产原材料),以及数吨已加工完成的草纸半成品。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办公室内的出仓单,考勤表,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等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西市监先登〔2024〕81012号)。同时,执法人员在当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向当事人送达了《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西市监责改〔2024〕9001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案件由执法一股(执法一大队)承办。承办人:黄冠臻、谢根泉。

       当事人陈观许于2024年4月10日到本局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观许进行了案情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后续,因当事人多次未配合我单位询问工作且电话失联(注销),我单位分别于2024年5月9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09号),2024年5月17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12号),2024年6月5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07号),2024年7月3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18号),2024年8月7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21号),2024年8月14日(西市监询通〔2024〕81022号)分别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接受二次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2月20日在阳西县(新圩)工业产业园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内(沈海高速旁)从事土纸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从外地购进制纸原料共计628.19吨,并在场所内进行土纸的生产经营销售。经营购买物料支出*****.*元,工人工资支出*****.*元,销售成品土纸支出******.***元,采购物料支出******.**元,支出共计:******.***元。销售成品收入总计:*******元,综上,违法所得共计******.***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2.《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台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4.《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5.《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6份、《送达回证》5份,《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单位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询问文书的相关情况;

       6.出货记录表1份,购买物料日记账表6份,员工工资及提成表共8份,柴火采购明细表6份,证明当事人日常收入和各项合理支出情况;

       7.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及地磅称量单共59份,员工考勤表5份,与物料日记账表、柴火采购明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

       8.《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9.生产土纸的流水线机械图片2张,造纸厂沉淀池图片1张,现场土纸成品图片8张。证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局向当事人的手机号码(《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的电子方式)送达《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81035号),因当事人手机已注销,送达未成功。2024年10月14日,本局还分别通过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及当事人陈观许的居民身份证的住址向当事人送达《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81035号),因经营场所已倒闭,当事人原住址地已不存在(地上无附属建筑)的原因,均无法直接送达,故本单位在经营场所采取了留置送达(在场所内粘贴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4年10月18日,本局还分别向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当事人陈观许的居民身份证的住址向当事人邮寄了《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81035号),邮件收件人(当事人)均未接收。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益,2024年10月31日,本局在阳西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本案《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8103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经过三十日。本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造纸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造纸的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规定的方式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谢根泉、黄冠臻   联系电话:(0662)5533019

       联系地址:阳西县新城十四区兴盛八街1号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