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陈观许 :
2024年10月14日,我局依法拟对陈观许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我局拟在阳西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当事人自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根泉、黄冠臻 联系电话:(0662)5533019
联系地址:阳西县新城十四区兴盛八街1号
附件: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doc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西市监罚告〔2024〕81035号
陈观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自2024年4月20日在阳西县(新圩)工业产业园博德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内(沈海高速旁)从事土纸生产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你(单位)从外地购进制纸原料共计628.19吨,并在场所内进行土纸的生产经营销售。经营购买物料支出*****.*元,工人工资支出*****.*元,销售成品土纸支出******.***元,采购物料支出******.**元,支出共计:******.***元。销售成品收入总计:*******元,综上,违法所得共计******.***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现场情况;
2.《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经营场所内的台账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相关情况;
3.你(单位)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身份情况;
4.《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5.《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6份、《送达回证》5份,《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明我单位向你(单位)依法送达询问文书的相关情况;
6.出货记录表1份,购买物料日记账表6份,员工工资及提成表共8份,柴火采购明细表6份,证明你(单位)日常收入和各项合理支出情况;
7.全电子汽车衡称量单及地磅称量单共59份,员工考勤表5份,与物料日记账表、柴火采购明细表等证据相互印证;
8.《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9.生产土纸的流水线机械图片2张,造纸厂沉淀池图片1张,现场土纸成品图片8张。证明你(单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与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造纸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未经设立登记从事造纸的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拟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谢根泉、黄冠臻 联系电话:(0662)5533019
联系地址:阳西县新城十四区兴盛八街1号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