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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某学校使用超出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3月11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检查,现场膳堂仓库货架上摆放1箱裕景®东江盐焗鸡调味配料(内剩27盒)(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3克),该盐焗鸡调味配料超过其保质期长达2个月,与其它预包装食品混放,未作过期食品标识。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裕景®东江盐焗鸡调味配料制作老师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裕景®东江盐焗鸡调味配料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又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亦是初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会导致食品安全隐患。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清查食品加工原料,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监管部门也将不断加强监管检查和行政指导力度,进一步提升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