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涉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例

发布日期:2023-12-19 16:46:44   来源: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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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贿赂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交易秩序,影响风清气正营商环境。2023年,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现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两起:

       案例一阳西县程村镇某学生服务中心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求交易机会案

       阳西县程村镇某学生服务中心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求交易机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10000元。

       2023年2月13日起,当事人为取得在阳西县某幼儿园内开办舞蹈和美术兴趣课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与其签订合作分成协议书,商定在其园内合作开设美术兴趣课和舞蹈兴趣课,当事人通过金钱的方式向其园内班级教师支付“招生费”。当事人为了该幼儿园的老师能够积极发展班内的学生报名缴费参加舞蹈或者美术兴趣课,约定该园内的老师发展学生成为舞蹈或者美术兴趣课的学员后,直接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按学生报名人数向其园内的老师支付20元/生/学期的招生费(即招生介绍费)。该幼儿园内的老师知道当事人支付招生费的情况后,积极向学生动员推广舞蹈兴趣课和美术兴趣课,最终利用园方及老师对学生家长的影响力促成学生家长为学生报名缴费参加舞蹈或者美术兴趣课。

       当事人实际收取兴趣课报名费5740元,阳西县某幼儿园的老师成功发展12名学生成为当事人篮球兴趣课的学员,当事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阳西县乐贝尔幼儿园的老师支付共计240元的招生费。上述招生费未入阳西县乐贝尔幼儿园的财务会计账,当事人亦未建立并如实记录招生费的账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故认定案值为5740元,违法所得为5740元。

       案例二阳西县某篮球馆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求交易机会案

       阳西县某篮球馆采用财物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求交易机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2023年9月25日,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没收违法所得5740元,罚款10000元。

       为取得在阳西县某幼儿园开办篮球兴趣课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于2023年2月16日和阳西县某幼儿园签订《篮球兴趣课》合作分成协议书,协议书商定的部分事宜为:(1)合同有效期为2023年2月16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2)当事人提供授课教师、教材、授课安排等职责,阳西县乐贝尔幼儿园负责收学费、提供上课教室等职责;(3)招生老师每个学生按照每学期抽取20元招生费。

       当事人为了阳西县某幼儿园的老师能够积极发展班内的学生报名缴费参加篮球兴趣课,当其幼儿园的老师发展学生成为篮球兴趣课的学员后,直接通过支付金钱的方式,按学生报名人数向该幼儿园的老师支付20元/生/学期的招生费(即招生介绍费)。该某幼儿园的老师知道当事人支付招生费的情况后,积极向学生动员推广篮球兴趣课,最终利用园方及老师对学生家长的影响力促成学生家长为学生报名缴费参加篮球兴趣课。

       当事人实际收取兴趣课报名费5740元,阳西县某幼儿园的老师成功发展12名学生成为当事人的学员,当事人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向其工作人员支付共计240元的招生费。上述招生费未入当事人的财务会计账,当事人亦未建立并如实记录招生费的账目。截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费用支出凭证,故认定案值为5740元,违法所得为5740元。

       上述两宗典型案例中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剥夺了同业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破坏了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竞争秩序,还剥夺了学生家长的选择权,往往还将贿赂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