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3-01-31 10:52:05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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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0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3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193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5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2〕1404号)涉及我省2宗案件2家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品佳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晏朗月月饼礼盒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金鹰国际酒店经营的南京金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标称深圳市品佳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海晏朗月月饼礼盒”(规格型号:1.2千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8月6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深圳市品佳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决定对深圳市品佳品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作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19.14元;2.罚款14628.7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2〕稽132号)

       二、梅州市梅县区石扇张小明禽肉档销售的广西鸡

       (一)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检测机构抽检的、梅州市梅县区石扇张小明禽肉档销售的“广西鸡”(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其中氯霉素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查,梅州市梅县区石扇张小明禽肉档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6日,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给至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并回复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立案决定书》。目前,该案件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办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编号:梅县市监犯罪移〔2022〕7号、立案决定书编号:梅公立字〔2022〕01470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