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执大处字〔2020〕81036号
当事人: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详见清单)
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3日,本局根据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经营异常企业名单,对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企业已经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执法人员也无法联系上上述企业的相关负责人。经初步核查了解,上述企业均已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自行停业连续超过六个月。当事人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2月17日,本局决定立案调查。
现查明:(一)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在本局登记注册成立已经多年,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资分公司。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显示,上述12家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其中未公示2017年和2018年度报告企业10家;未公示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企业1家;未公示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度报告企业1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二)经查,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已经不在其登记的住所经营,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失联,且自行连续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三)经阳西县税务局核查,上述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
2020年6月30日,本局通过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本案中,阳西县金水围养殖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登记开业多年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法定期限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公司登记开业后,在近四年内存在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事实,并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自行停业时间连续超过六个月且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西县人民政府或者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附件(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