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2024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开展2024年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一批2024年“铁拳”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公司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有4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正在使用,设备编号分别为YE13-03、YE13-04、YS13-07、YS13-06,上述压力容器(登记的使用单位:阳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已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经查,当事人向其他公司出租厂房及设备,截至2023年9月18日止,上述4台压力容器因不符合检验条件要求未进行检验。当事人在违法时间段内所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万元。在上述4台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期间,当事人负有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的义务(责任),当事人仍继续出租给其他公司进行生产经营。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出租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西县某镇大排档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镇大排档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且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通过现场询问该店工作人员,其称为消费者点餐时没有进行提示说明,也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西县某文具店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文具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营业场所货架上有3盒江门彩色粉笔(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30.1、江门市蓬江区翔兴文用厂、50支)和9盒江门白粉笔(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29.8、江门市蓬江区翔兴文用厂、50支)在售。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公布公告,上述两个专利号均处于专利权的终止(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状态(事务数据公告日:2006.03.08)。截至2024年8月14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了7盒江门彩色粉笔,销售价4.5元/盒;销售了1盒江门白粉笔,销售价4元/盒。当事人销售的江门彩色粉笔和江门白粉笔,在专利权被宣告终止后继续在其包装上分别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30.1”和“外观设计专利号95316829.8”字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假冒专利的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的产品,并对当事人作没收假冒专利的江门彩色粉笔3盒和江门白粉笔9盒、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西县某镇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西县某镇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两辆产品型号为TDT6131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一辆产品型号为TDR25F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该三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加装后座靠背,实物与产品合格证图示不符,当事人提供的充电器型号为SP330,制造商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电动车产品合格证显示的充电器型号皆与当事人提供的充电器不符。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以859元/台价格购进2辆型号为TDT6131Z的电动自行车,以879元/台价格购进1辆型号为TDR25FZ的电动自行车,3台电动自行车皆在尾座上安装有靠背,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上整车简图不一致,且整体鞍座长度超过35cm,该电动自行车是店员在2024年7月初非法改装的,改装完后尚未售出;当事人称型号为SP330,制造商为南京西普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充电器皆是由厂家统一配送,未擅自更换充电器。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97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西县某镇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购进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4年7月,该局收到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依法到阳西县某镇餐饮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厨房货架上堆放杂物未及时清理,货架、食品包装袋上有油污、灰尘,地面、墙壁有油污,垃圾桶未加盖,并放置扫把等清洁工具;在厨房内部,餐具洗消区上方挂壁置物架上,发现放有品牌专用腌料,其中6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17日,有8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其中一袋开封使用),上述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其中一袋开封使用)的8袋品牌专用腌料,已于2024年2月15日超过保质期,有7袋的生产日期部位已被剪掉(其中一袋开封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专用腌料的供货商证照及进货票据。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5日的品牌专用腌料共15袋(其中2袋已开封使用)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