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宗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9-19 10:24:05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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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6月19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与县公安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在当事人场所的卧室发现有台式电脑1台,当事人称该台电脑是其用于日常经营电商使用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台电脑,该台电脑共登录有8个QQ账号、2个微信账号,上述账号均显示有相关刷单聊天内容。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支付宝账号的账单,该账单显示2023-06-19至2024-06-19的二维码收款共106434.44元。  

       另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6月份左右开始从事网络推广(刷单)业务,期间当事人通过微信群或者QQ群接客户(拼多多、淘宝、抖音等平台的商家)需求单,然后根据客户需求,找下家“接单”完成推广工作,后续的流程是下家去购买客户的商品并给予好评,完成推广的任务后,当事人就找客户结算,再跟下家结尾款,也有商家跟下家直接结算并把货款退给下家之后再给当事人结算费用,当事人赚取中间的差价,刷1个单一般是2-3元的利润。再查明,当事人从事网络推广(刷单)业务的经营额共71052元,获利2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市场交易秩序,助力网络经济有序健康发展,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