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双打”办公布一批2024年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阳西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简称“双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省、市“双打”办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我县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全力推进全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再上新台阶。为进一步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提升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现公布一批2024年“双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阳西县某饮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我局收到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举报,称位于阳西县的某饮品店未经该公司授权,擅自在线下店铺招牌、包装材料和线上店铺头像等使用该公司享有商标权的商标的相似标识。2024年3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示证对该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过调查,当事人未取得广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自2022年5月底开始使用含有侵权标识图样的包装材料对外销售奶茶、咖啡等饮品。当事人在其销售饮品的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侵权标识,其提供的咖啡饮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属于同一种类商品。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其自制的咖啡饮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阳西县沙扒镇某家私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阳西县沙扒镇某家私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并领有《营业执照》,该店二楼摆有皇家穗宝床垫1张,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穗宝”二字的注册登记证书与授权使用证书。经核实,图标是已经核准注册并正常使用中的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标有皇家穗宝的床垫,其中“穗宝”二字明显偏大且与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的商标内容一致,非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生产或委托生产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从事家私零售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皇家穗宝床垫1张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阳西县许某某涉嫌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电池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我局收到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关于“对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许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的书面意见,移送证据显示,2021年3月,许某某在其住处一楼生产侵犯“三星”“华为”“诺基亚”“小米”注册商标的手机电池。经查明,2021年3月,当事人在阳江市阳西县其住处使用电池电压电流快速测试仪、点焊机、注塑机、电池综合测试仪机器对涉案手机电池进行生产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用,通过物流先后将上述手机电池送至孙某某、富某某(均另案处理)位于广州、义乌的仓库内,后通过货运公司装箱送至浙中联运港,2021年4月,在浙中公铁连云港某号集装箱被查获,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手机电池共7780块,货值为76675元。当事人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电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电池电压电流快速测试仪、点焊机、注塑机、电池综合测试仪各一台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阳西县某药店销售劣药龟甲胶及未开具销售凭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市民投诉依法对阳西县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外从事非处方药、处方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抗生素制剂、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3年11月,当事人向黄某(投诉人)售出药品龟甲胶(国药准字:Z62020715,每盒装250克,产品批号:18050302,生产日期:2018.06.01,有效期至:2023.05),该药品售出前存放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中药柜内,于2023年11月10日由当事人负责人对外售出,对外售出的药品龟甲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销售涉案药品时没有开具标明药品名称、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且无法提供相关的购进凭证和进货查验记录,涉案药品购进及销售情况无法查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案件查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注〔2020〕63号)第三条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涉案龟甲胶认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龟甲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销售药品龟甲胶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阳西县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我局收到投诉举报人举报依法到现场核查,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虾皮外包装使用执行标准SC/T3205,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产品的质量分级和标明产品是生干虾皮还是熟干虾皮,抑或者是熟半干虾皮,也未标明生产者的联系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 SC/T3205-2016 虾皮》第6.1.1/6.1.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6和4.1.11.4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另,经核查,当事人生产上述涉案虾皮但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虾皮的生产及销售记录台账,也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虾皮的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及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生晒虾皮”48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