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双打”办发布2022年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2-07-29 17:08:59   来源: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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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上半年,阳西县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简称“双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等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营造我县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全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新成果。

       为进一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给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者以有力震慑,阳西县“双打”办从各成员单位提供的违法犯罪案例中筛选出10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阳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阳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底,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一批标识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LESSO联塑”产品(PPR给水管配件)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产品及外包装均有“LESSO 联塑”标识。经查实,“LESSO 联塑”是已经核准注册并正常使用中的商标,商标持有人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持有人辨别并出具鉴定报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非商标持有人或授权的其他公司生产的产品。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标识“LESSO联塑”的产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销售上述“LESSO联塑”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侵权商品,标识“LESSO联塑”产品:(1)双联座内螺纹弯头(规格:Φ20*1/2")360只;(2)内螺纹弯头Ⅰ(规格:Φ20*1/2")2247只;(3) 截止阀(规格:Φ20)197只;(4) 截止阀(规格:Φ25)393只;(5) 截止阀(规格:Φ50)21只;(6) 截止阀(规格:Φ63)7只;(7) 内螺纹三通Ⅰ(规格:Φ20*1/2")414只;(8)双联座内螺纹弯头(规格:Φ25*1/2")118只;(9)内螺纹直接头Ⅱ(规格:Φ50*1/2")54只;(10)内螺纹直接头Ⅱ(规格:Φ63*2")27只;(11)外螺纹直接头Ⅱ(规格:Φ32*1")84只;(12)外螺纹直接头Ⅰ(规格:Φ25*3/4")120只;(13)内螺纹弯头Ⅰ(规格:Φ25*1/2")294只;(14)内螺纹三通Ⅰ(规格:Φ25*1/2")167只;(15)外螺纹弯头Ⅰ(规格:Φ20*1/2")40只、(16)内螺纹弯头Ⅰ(规格:Φ25*3/4")30只;二、罚款40000元。

       案例二:薛某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案

       【基本案情】薛某因自养生猪的猪蹄肿胀无法在阳西县肉联厂屠宰出仓的情况下,为了防止该生猪被无害化处理,减少损失,当事人私自屠宰上述生猪,获得猪肉(包括内脏)共210斤(其中半头猪95斤、另外半头猪93斤,猪内脏22斤)并运送到位于当事人经营的档口进行销售。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猪肉(包括内脏)共210斤未经检疫检验,无法提供《猪肉出仓专用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上述猪皮上没有加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至案发止,上述猪肉(包括内脏)210斤的销售价格共2200元,尚未销售出去。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采取扣押措施,并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疫检验食用农产品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未经检疫检验食用农产品猪肉(包括内脏)共210斤(其中半头猪95斤、另外半头猪93斤,猪内脏22斤);二、罚款56000元。

       案例三: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枣皇包和黑金流沙包案

       【基本案情】阳江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枣皇包25件(共250包)和黑金流沙包14件(共140包)后对外进行销售。经抽样检验,上述枣皇包和黑金流沙包标签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钠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建立有商品销售台账,记录的项目有销售日期、商品名称、规格、数量、购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散客购买上述枣皇包和黑金流沙包没有记录到商品销售台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和生产食品未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4681.8元;三、罚款16000元。

       案例四:溪头镇某村卫生站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案

       【基本案情】溪头镇某村卫生站从不明供货商处购进澜泰®复方鼻炎膏(国药准字Z20055114,产品批号:20210804,规格:10克/支/盒,企业名称:西安澜泰药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注射器(产品批准文号:国械注准20153140686)及铝塑袋,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资料,未能说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经查实,当事人采购的澜泰®复方鼻炎膏有9盒用于日常诊疗服务,有17盒用于二次分装,剩余4盒被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当事人采购的一次性使用注射器(85支)、铝塑袋(85条)均用于分装制作澜泰®复方鼻炎膏,部分产品损耗遗弃。综上所述,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澜泰®复方鼻炎膏涉案货值是455元,非法渠道购进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涉案货值是25.5元。

       【处理结果】综合当事人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购进的澜泰®复方鼻炎膏(规格:0.6ml/支)83支)、澜泰®复方鼻炎膏4盒(规格:10克/支/盒);三、罚款25000元。

       案例五:阳西县某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永川豆豉预包装食品和没有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基本案情】阳西县某食品店从供货商处购进永川豆豉进行销售,购进数量1件(30包),购进价格1.25元/包,销售价1.5元/包,已销售23包,还剩下7包超过保质期后至案发时仍摆放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待售,涉案货值金额共10.5元。经查实,截止本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在购进上述永川豆豉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永川豆豉、芝麻香油、浓缩鲜鸡汁调味料等食品的外包装、摆放的货架上均没有标示销售价格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标示销售价格。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没有明码标价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额共2000元。

       综合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永川豆豉(制造商:重庆市永川区君意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1811101,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610,净含量:100克)7包;三、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四、罚款8300元。

       案例六:阳西县某日用生活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基本案情】阳西县某日用生活馆从匯美国际(澳门)有限公司处购进进口化妆品“Dior”恒久粉底液1瓶、“Lancome”小黑瓶眼部精华液2瓶、“UNNY”隔离霜2支、“L'OCCITANE”樱花身体乳2支、“matsu yama”柚子身体乳2支和“ElizabethArden”白茶身体乳1盒、“matsu yama”柚子身体乳2支并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上述进口化妆品时也未在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粘贴任何中文标签。经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购进上述进口化妆品后尚未售出,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共2520元,无营业额。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未粘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其购进化妆品时未查验并保存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涉案进口化妆品“Dior”恒久粉底液1瓶、“Lancome”小黑瓶眼部精华液2瓶、“UNNY”隔离霜2支、“L'OCCITANE”樱花身体乳2支、“matsu yama”柚子身体乳2支和“ElizabethArden”白茶身体乳1盒;三、罚款10000元。

       案例七:程村无证运输卷烟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6日00时40分,根据群众举报,阳西县烟草专卖局联合阳西县公安局,在沈海高速阳西程村出口处依法查获一宗涉嫌无证运输卷烟案。经初步调查,运输该批卷烟的车辆为粤A1Y59B的蓝色厢式货车,司机当场弃车逃跑,没有当事人,车内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从湛江运往广州方向,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车辆一台。

       【处理结果】经清点,查获涉案卷烟有:南京(炫赫门)2160条、玉溪(软)1550条、贵烟(跨越)320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440条、双喜(硬经典1906)350条、利群(蓝天)550条、钻石(荷花)250条、黄鹤楼(软蓝)400条、芙蓉王(硬)100条、牡丹(软)100条,共10个品种规格合计144.4万支卷烟,初步判断为假冒卷烟,案值约134万元。上述卷烟经消杀处理后先行登记保存在阳西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资仓库,该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八:新圩无证运输卷烟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17日14时33分,根据群众举报,阳西县烟草专卖局联合阳西县公安局,在阳西县新圩高速公路出入口对面安途汽车修理厂内查获一宗涉嫌无证运输卷烟案。经初步调查,运输该批卷烟的车辆为粤TPU785小车,因车辆出故障而在修理,现场没有当事人,车内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公安机关现场查扣车辆一台。

       【处理结果】经清点,查获涉案卷烟有:双喜(硬经典)50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50条、白沙(精品二代)100条、红双喜(硬南洋)350条、黄金叶(金满堂)100条、红塔山(硬经典)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0条、云烟(紫)100条,共计8个品种规格17万支,案值约7.6万元,初步判断为假冒卷烟。上述卷烟经消杀处理后先行登记保存在阳西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物资仓库,该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九:陈某生产假冒手机品牌电池案

       【基本案情】2012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陈某伙同陈某1(已判刑)在其位于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村委会家中设立手机电池加工厂,生产不符合产品标准的金立、Itel、三星、诺基亚等假冒手机品牌电池。2014年12月3日,阳西县公安局民警在阳西县儒洞镇大村村委会将陈某1抓获,并当场在其家中缴获一批成品手机电池,其中Itel品牌电池1000块、诺基亚品牌电池1990块、TECN0品牌电池1000块、三星品牌电池1990块、银色半成品手机电池11000块。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生产的三星电池是未经授权使用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商标“S∧MSUNG”的假冒产品。经价格鉴定,缴获的标有三星品牌的电池价值79960元,标有诺基亚品牌的手机电池总价为59700元。

       【处理结果】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阳西县公安局于2021年12月16日抓获犯罪嫌疑人陈增并依法执行逮捕,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增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阳西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陈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增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我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增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是手机电池加工厂的老板,负责购买加工设备、配件,联系出货等工作,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并是主犯,社会影响恶劣;案发后没有积极主动投案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抓获归案,足以证明其悔罪态度不深。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案例十:卢某销售劣质农药产品案

       【基本案情】阳西县农业农村局对卢某经营场所进行农药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销售劣质农药产品18%草铵膦,库存61瓶,售价7.00元/瓶,货值为427.00元,没有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未造成危害。

       【处理结果】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农药部分)》:“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阳西县农业农村局没收劣质农药产品:18%草铵膦61瓶,并处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