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阳府〔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市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24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同步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规范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市政府部门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验资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己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2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进行回收投资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
市财政局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财政部令2005年第2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事项己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3 |
提供设立审批资本证明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第十五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4 |
第三方验资报告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5 |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市国土资源局 |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2008年第42号);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自然资源部令第62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
6 |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理报告编制 |
市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 |
市国土资源局 |
1.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2.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财政投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事项已取消,该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7 |
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 |
市国土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已包含该中介服务事项内容,为避免重复,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8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防护距离的测绘图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防护距离测绘图。 |
具有相关测绘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己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的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相关监理资质的单位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己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1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
市环境保护局 |
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3.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 |
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事项己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11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12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 |
市水务局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市水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
市水务局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验收审批”事项已取消,该项中介服务事项相应取消 |
15 |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6 |
农作物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7 |
农作物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农业局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8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核 |
市文广新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 2.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26号) |
具有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 |
《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2017年版)》(粤机编办发〔2017〕78号)无“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审核”许可事项,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相应取消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1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资 |
市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材料 |
20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
市卫生计生局 |
1.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 2.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 (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 |
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检验,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设计企业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22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审查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二十三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施工图审查企业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23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
市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 |
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人防监理企业 |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阳府〔2017〕92号),“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事项已下放县(市、区)实施,相应取消市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县(市、区)级该项中介服务事项 |
24 |
申请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乙级资质所需的验资及财务审计 |
市属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审批 |
市保密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2.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