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 | 序号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退休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阳江市社保保险基金管理局阳西分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阳江市社保保险基金管理局阳西分局 |
3 | 提供养老服务设施(场所) | 政府举办或扶持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社区活动场所。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 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
5 | 信息无障碍改造 |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县政务和数据局 |
6 | 居家养老服务 | 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 |
7 | 助餐服务 | 根据老年人需求,依托长者饭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8 |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9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老年人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免)费优待。 | 社会优待 | 县交通运输局 |
10 | 参观公园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 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园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 社会优待 | 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城管综合执法局 |
11 | 参观旅游景区、景点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具体由县人民政府实施。 | 社会优待 | 县发展改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 |
1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5 | 遗嘱公证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县司法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或提供相应服务。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年度逐步为符合资助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包括建筑硬件改造、家居家装改造、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产品适配。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18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9 | 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社会优待 | 县司法局、县法院 |
20 | 医疗救助 | 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及经我县残联部门认定的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收入型及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1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护理补贴或提供相应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2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5 | 最低生活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6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7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8 | 智慧养老服务 | 支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及时接收和处理老年人的紧急呼叫,协助联系救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县政务和数据局 |
29 | 探访服务 | 对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
3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 |
老年优抚对象 | 31 | 优抚供养 | 为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役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退役老年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32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33 | 计划生育特别扶金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特别扶助对象,分别发放每人每月800元、500元的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县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