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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阳西县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3-10-10 17:08:05   来源:阳西县民政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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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我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条件或者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读书证明、疾病证明、收入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申请人或委托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低保金(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线上申报: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报,申办仍需现场申办;

  (2)现场申办: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供养条件

  (1)对象条件。本省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均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经济状况条件。年龄满60周岁及以上可认定为对象条件所称的无劳动能力和老年人;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对象条件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如实申报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和赡养、抚养、扶养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特困(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本人或者其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自收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初审意见,按照程序公示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县民政局全面审核初审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发放特困供养金(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线上申报: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报,申办仍需现场申办;

  (2)现场申办: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认定条件

  家庭任一成员为我市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 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 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条件或者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读书证明、疾病证明、收入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申请书(如实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信息化核对(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受理申请、入户调查(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或 《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民政部门通过政务公开栏、 村务公开栏、 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四、临时救助

  (一)救助条件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遭受突发困难的,可向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非我市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办理材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有效期内二代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及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居住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学生证、失业证。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家庭全体或部分成员无户籍的,对无户籍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等不要求提供,对其个人不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了解到的家庭生活状况,结合民主评议结果,决定是否给予临时救助。

  (三)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紧急程序,支出型对象适用一般程序,急救型对象适用紧急程序。

  1.一般程序。

  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临时救助申请人,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受理申请(核对报告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入户调查和审核(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政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初次公示(公示期为3天)→上报材料(公示结束后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将申请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给予批准的,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6个月)

  2.紧急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初次公示等环节,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结果实施先行救助。  

  符合先行救助条件的,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年。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一)救助对象。《广东省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现指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

  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3.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二)流浪乞讨人员向民政部门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三)救助服务内容。县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原则,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生活困难,提供3项救助服务: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3.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终止教助。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

  2.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部门购买车票送至阳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购买车票送至阳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按部门职责分工,报请公安部门护送其到阳西德成康宁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并帮其寻亲。

  阳江市救助站地址:阳江市金山路南100号,救助电话:0662-331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