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阳西县社会救助政策办事指南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申请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我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均可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
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达到我市大病保险报销条件或者我县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结婚证、读书证明、疾病证明、就业收入证明、无劳动能力证明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低保(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家庭任一成员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信息化核对(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受理申请、入户调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政府提出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上报材料(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公示期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政府应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低保金(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线上申办: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请;
(2)现场申办: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供养条件
(1)对象条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三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经济状况条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二)办理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有效的残疾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和审核审批时限
申请特困(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信息化核对(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入户调查,提出初审意见(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上报材料(公示期为7天。镇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镇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抽查核实,提出确认意见(县民政局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发放特困供养金(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开始)→通过镇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
1.办理方式:
(1)线上申办:粤省事APP→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申请→社会救助服务申请;
(2)现场申办: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
2.办理时间: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三、临时救助
(一)救助对象
1.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办理材料
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及特困供养证、残疾证、疾病诊断证明、学生证、失业证或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民政部门或镇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一般程序。
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镇政府公共服务办社会救助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受理申请(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入户调查和审核(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对报告、入户调查、民政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公示期为3天)→上报材料(镇政府将申请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县民政部门自收到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给予批准的,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通过镇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公示(获批公示6个月)
2.紧急程序。
紧急情况下需立即救助的,县民政部门、镇政府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四)办理地点和时间。各镇政府设立的社会救助窗口;各镇正常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均可办理。
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一)救助对象。《广东省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4〕10号)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
2.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
3.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
(二)流浪乞讨人员向民政部门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随身物品的情况。
(三)救助服务内容。县民政部门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原则,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生活困难,提供3项救助服务: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3.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终止教助。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民政部门应当立即终止救助:
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
2.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救助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县民政部门购买车票送至阳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主动求助且符合救助范围的,购买车票送至阳江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对突发疾病人员,立即通知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派出附近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按部门职责分工,报请公安部门护送其到阳西德成康宁医院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并帮其寻亲。
阳江市救助站地址:阳江市金山路南100号,救助电话:0662-3316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