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当事人持多年前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法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如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经过上诉期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一审判决书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也就无法判断其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持多年前的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婚姻登记机关仍需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后,方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
判决书上姓名、年龄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由当事人去法院予以更正后方可受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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