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公布啦!
为依法依规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明责、赋能、减负、增效,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以下简称“事项清单(第二批)”)。
一、政策背景
2020年,省民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列出了23项《广东省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市民政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7部门,根据《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印发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意见》(阳民〔2021〕12号),明确了我市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负面清单)。2021年4月,市民政局印发了《阳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7项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正面清单)。
为深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增效、减证便民、优化政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联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二、决策考虑
“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出台,是在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所列举的23个事项和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所列举的7个事项的基础上,继续梳理出了7项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第二批正面清单)和4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第二批负面清单),充分体现了坚持依法开展社区治理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三、意义与目的
“事项清单(第二批)”有利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为村(居)民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有效推进村级证明事项标准化,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事项清单(第二批)”有效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村(居)民出具各种奇葩证明的情况,解决广大居民群众“燃眉之急”。如申请证明事项属于清理范围或未列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可视如下情形酌情予以办理:涉城乡村(社区)公共利益或本辖区多数村(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经社区居民协商同意并经村(居)委会主任签字后可出具;如因现阶段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市外相关单位及各类民商事主体有明确要求、村(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可本着方便村(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据实出具;如出具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可在详实调查、充分评估并征询驻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后再出具。各地要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调整及实际情况变化增补或取消证明事项。
四、重要举措
“事项清单(第二批)”正文共三部分。
一是统一应用村级证明事项清单。村级证明事项是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的事项。各村(社区)可对照“事项清单(第二批)”所列事项名称、办理材料和参考模板为公民个人或法人出具相关证明。
二是推行村级证明事项标准化。第二批正负面清单按照“名称统一、材料统一、流程统一、实现统一”的要求,以“网上办”“就近办”“自助办”“掌上办”为目标,高标准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标准化工作。
三是广泛宣传村级证明事项清单。解决社区“万能章”治理问题,关键在于上下标准一致、各方共识一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管理中心)指导村(社区)充分利用线下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办事窗口以及线上各类官方媒体渠道,明确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正负面清单。
附件:(阳民〔2022〕26号)关于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