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宿业违法经营典型案例通报
2026年春节黄金周临近,为营造安全放心的节日旅游消费环境,纵深推进住宿业品质提升,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市场热点,严厉打击虚构原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现将一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虚假标明划线价实施价格欺诈案
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反映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客房时“划线价”为1412元,现价139元(“划线价”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用于与当前销售价进行比较的参考价格)。经查,当事人从未按“划线价1412元”实际交易过。当事人通过虚构原价进行虚假价格比较,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经营者开展价格比较应当有据可依、真实规范,不得将其作为欺诈消费者的手段。虚构根本不存在的“原价”来进行所谓的“打折促销”,本质上就是价格欺诈。监管部门严厉打击此类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
春节将至,旅游市场即将迎来客流高峰,住宿行业迎来“大考”。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节日商机稍纵即逝,品牌信誉方是长久之计。广大住宿业经营者应以此案为鉴,珍惜城市旅游形象,自觉遵循公平合法的定价原则。在享受“假日经济”红利的同时,严禁借机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或实施价格欺诈,务必做到价目齐全、标价真实,让游客游得安心、住得舒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第十九条第三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