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阳江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公司成立起从事减肥相关的经营活动,以“减肥保健食品加其他产品”的模式向客户销售产品。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在互联网平台投放减肥广告,引导消费者添加其工作人员的企业微信后,通过图文、电话等方式向客户宣传减肥套餐,并使用“60天帮你减35—40斤左右”“确保不反弹”及列举减肥成功案例等相关话术,或发送产品套餐宣传图片(图片宣传套餐一 30天减重10—15斤左右 套餐二45天减重18—20斤左右 套餐三60天减重25—30斤左右等内容),夸大、承诺套餐(或产品)效果,诱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购买使用后,未达甚至无效果,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话术涉及数据的相关科学依据以及减肥成功案例的佐证材料。
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总额为876万元,涉及客户2716人,其中50岁以上客户占比24.45%。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其商品效果、承诺不反弹以及虚构减肥成功案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鉴于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版)生效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违法行为,主动提供公司管理和经营制度等证据材料,积极配合消费投诉调解工作,主动向相关消费者退款及和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对食品及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当事人利用企业微信这一相对封闭的社交平台,通过“点对点”推销、发送宣传图片、虚构成功案例等方式,进行隐蔽性、针对性的虚假宣传。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营销新业态的有效监管,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同时,遏制了利用社交平台误导消费的乱象,维护了中老年等重点群体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增强守法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对营造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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