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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价格欺诈和未明码标价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发布日期:2024-09-06 17:31:50   来源:阳江市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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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事舞蹈、主持等培训经营活动,经营场所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对外从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活动,舞蹈课程、小主持课程已通过张贴方式进行公示,中国舞华彩考级费用和部分其他费用未在经营场所内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至案发时止,本案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案值为577643.39元,不存在多收费情况,故无违法所得;另查明,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塔吉克特色班),于2023年12月开始在商场摆放“易拉宝”对外宣传,宣传内容含:塔吉克特色班、24课时、原价:1688元、惊喜价:1488元。上述“原价”为被比较的价格,在上述“易拉宝”宣传前,上述“易拉宝”标示“原价:1688元”,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从未有过塔吉克特色班的交易记录,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和价格欺诈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价格欺诈和未明码标价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我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价格欺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查处治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的典型案例,此案的成功查处进一步引导经营者要诚信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同时明确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执法力度,进一步营造了公平有序、开放透明的市场经营大环境,推动有序市场发展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