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7-22 15:02:59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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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河口镇谢兴林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555FD52X

地址: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杉山村沙田坑

经营者:谢兴林

身份证号码:4417221968*******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1日,我局对阳春市河口镇谢兴林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经查,你养殖场位于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杉山村沙田坑,经营者为谢兴林。你养殖场总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于2017年5月开始从事生猪养殖,占地面积约159亩,其中鱼塘占地面积约150亩,建筑占地面积1350平方米(其中猪舍1240平方米,生活区、饲料房110平方米),采用干清粪工艺,设计猪只常年存栏量1800头,设计年出栏猪只3600头。现场猪只存栏量350头,平均年出栏量700头。你养殖场废水处理工艺为:养殖废水→沼气池→三级沉淀池过滤→沼液池→鱼塘消纳。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正常养殖,执法人员发现你养殖场沼气池存在堵塞情况,三级沉淀池已长时间闲置、并未投入使用,废水处理设施未能正常运转,沼气池产生的沼液流至沼液池后直排至鱼塘。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殖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目前你养殖场完成了相关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2月2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5年2月21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及整改图片资料等。

  你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相关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5〕4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可依法对你养殖场进行处罚。由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未列明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按一般处罚标准对你养殖场的罚款应为5万元。考虑到你养殖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完成了相关的整改,且你养殖场于2025年5月18日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进行了公开道歉。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养殖场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