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春市河口镇韦顶立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55496M5W
地址: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向阳村门口坪
经营者:韦顶立
身份证号码:4417221972*******7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阳春市河口镇韦顶立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你养殖场位于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向阳村门口坪,经营者为韦顶立。你养殖场总投资30万,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于2008年10月建设,2009年6月开始投入生猪养殖,占地面积2600平方米,养殖面积1400平方米,现有生猪养殖栏2条,生猪存栏量有650头,生猪年出栏量约1000头。你养殖场配套建有两个沼气池共180立方米,两个集液池共500立方米,你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和集液池处理后,再通过集液池内的抽水机及白色pvc塑料管,抽排至养殖场南面边界外50米的荒地,荒地设置有一个3寸白色pvc塑料管排污口,排污口坐标111.657228°E,21.952824°N,排污口所属区域为一般区域,荒地处的水体汇流入该养殖场南面的农灌沟渠,农灌沟渠水体汇入龙门河上游。经核实,上述排污口由你养殖场经营者韦顶立于2022年设置,排污口设置未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备案。现场检查时白色pvc塑料管排污口无废水排放,你养殖场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殖场拆除所设置的排污口。2025年3月18日,你养殖场已拆除了排污口,完成了相关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2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5年2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及整改图片资料等。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相关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2025〕3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无排污”,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按一般处罚标准应对你养殖场罚款为3万元,考虑到你养殖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完成了相关的整改,且你养殖场于2025年5月13日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进行了公开道歉。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阳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文件规定,对你养殖场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处罚(减免后罚款低于法定最低额的按法定最低额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