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12-31 16:31:39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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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祥顺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54DDT35U

地址: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石仔岭村赖屋积

经营者:廖欢迎

身份证号码:4417811984*******8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2月20日,我局对阳春市祥顺养殖场(以下简称“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设置排污口。

  你养殖场位于阳春市河口镇石河村委会石仔岭村赖屋积,经营者为廖欢迎,于2018年6月建设,2019年6月开始投入生猪养殖。你养殖场总投资160万,环保投资40万元,总占地面积3650平方米,养殖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现有生猪养殖栏1条,生猪存栏量有1080头,年产生猪出栏量约1500头。你养殖场配套建有沼气池两个共380立方米,三级过滤沉淀池共380立方米,鱼塘一个面积10亩。你养殖场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和集液池处理后,排至鱼塘进行消纳。你养殖场在鱼塘西面边坡设置一个出水口,出水口通过白色8寸pvc管向西面延伸12米至养殖场西面场界外的一个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在你养殖场西面边界外的小溪边,为白色8寸pvc管,坐标:111.669798°E,21.912499°N,排污口位置属一般区域,现场检查上述排污口没有养殖废水排出。经核实,上述排污口由你养殖场经营者廖欢迎于2019年设置,排污口设置未经过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备案。你养殖场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不良社会影响。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向你养殖场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养殖场拆除所设置的排污口。2025年3月18日,你养殖场已按要求拆除了所设置的排污口,鱼塘内养殖废水回用于果园林木灌溉。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5年2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5年2月20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4.现场检查及整改图片资料等。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6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听证请求和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你养殖场放弃相关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2025〕2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2.11: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违法程度“限期内拆除”,排污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排污情况“无排污”,罚款“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按一般处罚标准应对你养殖场罚款为3万元,考虑到你养殖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完成了相关的整改,且你养殖场于2025年5月12日向我局提交《环保公开道歉承诺书》,进行了公开道歉。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养殖场按罚款标准的30%降低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