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西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15TPR3R
地址:阳西县县城阳光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黄智鹏
身份证号码:4417211988*******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对阳西县鹏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位于阳西县县城阳光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是黄智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MA515TPR3R,成立于2017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机动车检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01919124295。你公司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主体工程是汽车检测线车间,有环保检测线4条、安检检测线2条。根据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平台工作人员查阅发现,你公司自2024年09月26日至2024年09月27日期间对粤Q18975(黄牌)、粤Q17960(黄牌)、渝BFY273(蓝牌)进行汽车进行尾气检测,用车检验明细显示上述三辆不同的汽车OBD CAL ID信息相同:3I1GK64593720853。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检测站站长梁京荣和检测人员陈天明进行询问,查实你公司对三辆存在问题的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你公司分别对粤Q18975收取530元、粤Q17960收取530元、渝BFY273收取370元,违法所得合计1430元。你公司近两年没有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你公司未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或者不良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4年11月2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4年11月25日对梁京荣调查询问笔录;3.2024年11月25日对陈天明调查询问笔录;4.粤Q18975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1721052409270935504041);5.粤Q17960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1721052409261520054041);6.渝BFY273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编号441721052409261529031011);7收据及电子发票;8.关于2024年11月份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平台月度巡检情况的通报(阳环办函〔2024〕669号)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4年1月2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你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18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第二十三条3.23的裁量标准: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3项以上5项以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为“无同类违法行为”,罚款额度为“2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又因你公司配合调查,落实了相关整改,于2025年2月5日在“阳江+”新闻客户端进行了环保公开道歉,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请求,我局经研究决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你公司按罚款50%降低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数额不变:
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伍佰元整(¥137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叁拾元整(¥143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