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阳江市江城区顺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516A7G29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镇阮东大道阮西大滘口
法定代表人:奚阿利
身份证号码:3302251979*******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23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指定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依法对阳江市江城区顺利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将船舶制造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
经查,你公司在阳江市江城区城西镇阮东大道阮西大滘口建有船舶制造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3228平方米,项目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该项目主要进行船舶制造,生产规模为制造玻璃钢渔船8艘/年、钢质渔船6艘/年,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于2018年6月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运营至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类别为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项目应列入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别,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项目属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中的登记管理类别,未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关于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未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船舶制造建设项目正常生产,项目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是有机废气、开料粉尘、噪声,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15米排气筒等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于2024年10月7日前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2024年10月14日我局到你公司进行复查,确认你公司仍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关于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未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要求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 2024年8月2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 2024年8月2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 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4.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5. 2024年10月14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等。
你公司未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于2018年6月将船舶制造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并运营至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举行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提出听证申请,我局按规定受理并于2024年12月23日组织举行了听证会。听证过程中你公司提出撤回行政处罚的请求,理由如下:1.申请人分别在2018年、2023年、2024年期间多次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申请资料,一直没有得到受理,环评科也没有回复不受理的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按规定进行整改;2. 2019年8月22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字〔2019〕40号),以申请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申请人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现2024年11月29日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重复对申请人拟作出处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3.申请人未能及时整改的原因过错方是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罚款金额裁量中“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裁量应予撤销。
经听证会、案审会及局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撤回行政处罚的请求。原因如下: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已构成事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调查程序合法。你公司提供的证据能证实你公司积极向阳江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部门提出环评申请,但仍未取得关于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你公司未完成船舶制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自2018年6月至今未改正,是持续行为,现根据“单位逾期未改正”处罚裁量对你公司作出处罚,裁量准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八条1.8 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对单位逾期未改正(5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但未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5%);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 12 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为 1 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裁量百分值总和为71%(罚款金额=逾期未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2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元整(¥14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内转户
账号:440758608156241035009908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0日
粤公网安备 441721020001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