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5-03-25 10:06:08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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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沃野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MA52B1UT9D

地址:阳春市陂面镇黑石岗(硫铁矿旧冶炼厂)

法定代表人:黎弟

身份证号码:4413211976*******2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8月15日,我局对广东沃野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经查,你公司原名为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有机肥生产及污泥堆肥化处理,以动物粪便、生活污泥、餐厨垃圾等为原料,与发酵的发酵剂等经混合发酵熟化和条垛式发酵堆肥设施处理后,形成广普型肥料,年生产规模4.5万吨生物有机肥。你公司总占地面积18400平方米,建筑面积9700平方米,设有投料区、发酵区、化验室以及仓库等,东面、北面均为光伏发电,南面为道路,西面为其他企业。你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取得《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建审﹝2021﹞13号),于2021年7月11日完成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你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取得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沃野一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的复函》(阳环函﹝2021﹞681号),于2021年7月16日取得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1781MA52B1UT9D001U,并于2022年12月份投产运行至今。

       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运行期间的废气主要包括搅拌、发酵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搅拌、发酵工序产生的废气分别经3套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处理工艺“生物除臭喷淋塔+过滤棉+UV光解+防水活性炭”)处理后汇总一起, 通过18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筛分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15米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暂未发现你公司造成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和不良社会影响。经执法人员查阅《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建审〔2021〕13号),第二点第(七)条明确“营运期须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经调阅《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章节(第55-57页),明确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案相关管理要求。你公司未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2024年9月15日前完成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直至2024年9月23日,你公司将编制好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交上广东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4年8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8月1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中植同惠生物工程(广东)有限公司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阳环建审〔2021〕1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应急预案备案系统截图等。

       你公司没有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24年11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申辩书,作出申辩意见如下:一、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所给出的整改时间过短,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只是时间推迟了8天。二、罚款的额度不符合处罚要求。三、你公司是首次违法,且是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提出不予处罚的请求。

       经我局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你公司于2022年12月份投产运行至今,运营期间一直没按要求编制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是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作出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八章第六条8.6: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整改情况“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按一般处罚标准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