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家贵:
身份证号码:4417211974*******7
住址:广东省阳西县新圩镇禾塘村委会下莫村
经营养猪场地址: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岳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2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岳坑村陈家贵经营的养猪场(以下简称“你养猪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养猪场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养猪场总投资150万元,于2023年8月27日建成投产,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建有猪舍4条,生猪常年存栏量2000头,生猪常年出栏量4000头;配套3个沼气池共375立方米,3个集液池约5000立方米。你养猪场产生的猪粪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收集至该养猪场北边的集液池暂存,处理后的猪粪废水用于林地灌溉。你养猪场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4年2月6日,我局向你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于2024年2月8日前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填报。你于2024年2月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完成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并向我局报送了相关资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2024年2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2024年2月5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图片;4.调查询问图片;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向你发出《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西听告字〔2024〕3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阳江市生态环境局《会议纪要》(阳环案审会纪要〔2024〕4号),考虑到你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立即完成排污登记,整改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