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0-18 10:38:01   来源: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    阅读:-
【字体:  】   保护视力色:

广东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MA547AK29E

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豪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德岸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莲塘河上游龙迳村河段局部水体呈灰黑色,水体出现异常。经溯源排查,初步认定莲塘河上游龙迳村河段灰黑色水体来源于广东中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查实广东中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1日停止生产,广东顺欣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广东中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上属集团公司)口头委托广东睿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对广东中洋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停运的废水处理站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你公司工作人员对厌氧池内底泥进行清理,在厌氧池内设置一台泵机接驳临时排污管道(设置1条8米长的管径为7.5厘米的钢圈PVC软管,再接驳1条总长12米、管径为7.5厘米的白色PVC管),将厌氧池内底泥废弃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排放至厂区内雨水口,汇入厂区内的雨水管道,流向厂界外东面市政雨水管,再流入距离厂区东北面500米处莲塘河上游龙迳村河段。雨水口排放的底泥废弃物呈黑色,半固态状,带有轻微恶臭味。经执法人员制止,你公司工作人员停止了排放废弃物的行为并对雨水口进行清理。

       经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向水体排放底泥废弃物。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2024年5月7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现场检查笔录、2024年5月8日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李德岸、柯思稳、黎春成,共三份)、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视频图片资料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阳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阳环西罚告字〔2024〕10号)、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五条2. 15的裁量标准:违法情节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区域类型为江河、水库、湖泊、地下水;整改情况为已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罚款“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 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了措施减轻违法后果,我局决定按一般处罚标准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根据缴款书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可自行下载保存财政电子票据凭证,并应将缴纳情况告知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日